福建平潭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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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潭综合实验区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等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规范金融业奖补政策,促进我区金融业加快发展,特就《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暂行规定》(闽岚综实管综〔2013〕53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一)《暂行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符合我区认定条件、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区域内新引进注册且在平潭纳税的金融机构,含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民营银行、村镇银行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证券、保险、期货、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

2、司、信托投资公司、汽车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典当行、资产管理公司、贵金属纪念币发行交易、各类股权交易平台、互联网金融企业、金融后台服务公司以及股权投资类企业等各类金融机构)。金融后台服务公司是指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在平潭设立并直接管理的金融后台服务机构,如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银行卡中心、支付结算中心、业务运营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灾备中心、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以及专业从事钞票处理、ATM运营管理和金融档案管理等金融外包服务的法人机构。互联网金融企业是指依托互联网、移动通信和大数据处理等技术手段,提供第三方支付结算、移动支

3、付、网络信贷、众筹股权融资、金融产品销售、电商金融、要素平台等金融中介服务的法人企业,以及传统银行、证券基金期货、保险等金融机构设立的新型网络金融机构、电商机构、专营机构和研发中心等。股权投资类企业(含冠以“基金”或“基金管理”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接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基金包括保险基金、信托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投基金、风投基金、天使基金、股票基金、货币基金、债券基金等。(二)对法人金融机构的奖补。凡属我区

4、新引进设立的、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100万元及以上且营运满一年的法人金融机构,给予以下奖补:1、经营贡献奖励。从纳税年度起,按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年度缴纳入库地方级税收1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按50%奖励;2000万元及以上的按70%奖励。“2000万元”是指年度纳税总额,包括中央级税收和地方级税收。“50%奖励”和“70%奖励”是按缴纳入库地方级税收部分的比例奖励,含缴入省库后实际返还我区的部分。2、开办补助。根据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分档予以开办补助,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在10亿元及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10亿

5、元以下、7亿元及以上的,补助800万元;7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5亿元以下、2亿元及以上的,补助300万元。开办补助分5年平均支付。(三)对非法人金融机构的奖补。凡属我区新引进的营运满一年的非法人金融机构,分别给予以下奖补:1、属银行类的金融机构,按营运资金分档给予一次性补助,营运资金在2亿元及以上的,补助2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至2亿元的,补助15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的,补助50万元。2、属非银行类的金融机构,其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100万元及以上的,自纳税年度起,按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的30

6、%予以奖励。(四)在我区区域内的非法人金融机构实现机构升级升格为法人金融机构,按本实施办法的第(二)条给予奖励。(五)对现有的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100万元及以上的,自纳税年度起,按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的30%予以奖励。以上第(二)、(三)、(四)、(五)条均不含股权投资类企业。(六)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奖补。凡属于我区新引进的运营满一年的股权投资类企业,且符合:股权投资企业的实际到位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或等值货币,下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合伙制企业形式设立的,实际到位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以有限责

7、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际到位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分别给予以下奖补:1、经营贡献奖。从纳税年度起,前两年按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100%予以奖励,后三年按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的90%予以奖励,其余年度按缴纳入库地方级税收50%予以奖励。2、风险补助。注册在我区满足上述条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将资金投向区内企业,且年度投资区内总额超过1亿元的,给予投资资金1%的风险补助,年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七)对新引进或新迁入我区的金融机构,自个人纳税年度起至执行期间内,其年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5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高管人员及专业人员,前两年按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级分成

8、部分的80%、第三年起按60%给予企业高管人员及专业人员的贡献奖励,用于其个人购房、租房等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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