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难案例分析——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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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疑难案例分析一【案情介绍】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有A、B、C三家分公司。王鹏是该公司的总经理。2007年,甲公司为了拓展市场,拟与一家德国公司签订合同。另一家美国公司知悉后,主动与甲公司联系,提出比德国公司更优厚的条件,以排挤德国公司。甲公司一面派人与美国公司进行磋商,一面终止了与德国公司的谈判。美国公司目的达到后,借故终止了与甲公司的谈判。但在谈判过程中,王鹏作为甲公司的代表,接受了美国公司的“好处”,将公司的一项核心技术透露给了美国公司,并认为既然是合作伙伴,知晓了也无关紧要。该美国公司在停止谈判后,

2、将该项核心技术卖给了甲公司的竞争对手——乙公司,造成甲公司近1000万元的损失。由于经营困难,甲公司决定撤销A分公司,将其资产转移至总公司,以渡过财政难关。A分公司的债权人丁公司得知消息后,要求甲公司偿还其债权600万元,而A分公司的资产只有500万元。甲公司称A分公司一向是独立经营,因而对其不能清偿的100万元债务,总公司不承担责任。2008年,甲公司因欠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辛公司)的货款500万元到期,而无力偿还,便提出将这500万元转化为公司的股份600万股,每股票面金额1元。经过仔细考虑,辛公司同意了此

3、项提议。2009年9月,甲公司因资不抵债申请宣告破产。经查,甲公司共有资产5000万元,债务7000万元,并且其是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庚公司)的子公司。庚公司实力雄厚,因而有的债权人提出将庚公司追加进来,承担连带责任。【问题】1、假如甲公司拟与德国公司合作的项目可为其带来600万元的利润,现由于美国公司的介入,使甲公司丧失了此合作机会,那么就该损失甲公司能否要求美国公司予以赔偿?为什么?2、该美国公司将甲公司的核心技术卖给其竞争对手——乙公司的行为,是否因合同未订立而不承担任何责任?假如乙公司明知该事实而购买该

4、核心技术,如何制止其侵权行为?对甲公司的损失,乙公司和美国公司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3、总经理王鹏接受美国公司的贿赂如何处理?对公司因而造成的损失,王鹏应否承担责任?若他以其履行公司职务为由抗辩,能否免责?为什么?4、假如该核心技术是甲公司的退休工程师李力退休后在家钻研所得,其子李明因李力生病住院,急需大量医疗费,便自行决定将该技术转让给了甲公司。纠纷发生时,李力刚刚去世,他一直不知该技术已被转让。李明是其唯一的继承人。请问,甲公司是该项核心技术的正当权利人吗?为什么?1、对于甲公司A分公司的债务,甲公司的抗辩理由能

5、否成立?2、甲公司将辛公司的债权转化为公司股份的做法是否合适?为什么?3、对于甲公司的债务,庚公司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4、2009年7月,总经理王鹏见公司经营状况每况愈下,便将自己手中持有的本公司股份20万股全部抛出。对王鹏的行为该如何处理?5、在甲公司破产过程中,经人民法院查明,在甲公司设立时,由于注册资金不足,市政府曾要求市机械厂出资200万元。在甲公司成立后,经过市政府同意,已经将这200万元返还给市机械厂。市机械厂也从来没有分取过任何红利。假如甲公司不能清偿其全部债务,那么债权人能否要求市机械厂承担

6、债务?6、2009年5月,甲公司因为销售伪劣产品被工商局罚款50万元,那么工商局能否主张优先受偿权?分析如下:1、甲公司对于其损失可以要求美国公司赔偿。因为美国公司与其进行磋商,并无订立合同的诚意,只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根据《合同法》42条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美国公司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甲公司因此受到的损失。【参考法条】《合同法》42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

7、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2、美国公司以贿赂方式取得甲公司的核心技术,并卖给其竞争对手,侵犯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因合同不成立而免责,仍要承担赔偿责任。乙公司明知美国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仍然取得、使用该技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相应罚款。美国公司和乙公司共同侵犯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因而对甲公司遭受的损失,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参考法条】《合同法》43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

8、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当损害赔偿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10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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