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精彩案例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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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当得利纠纷精彩案例代理词:  供电合同中的不当得利  ———济南平阴县电业局在为一企业供电时,强令该用电企业为电业局弥补亏损的行为违法,所得利益为不当得利。  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王勇律师  [案情简介]:  2001年2月10日,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的一家企业——平阴川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平阴县供电公司(供电局)签订了供用电合同。供电用电双方签订供电、用电合同,本来是很平常的事儿,但是,这份合同却不同凡响,在合同中,作为供电方的供电局,凭借手中的供电大权,硬性在合同中规定了川山公司想用电,必须首先替另外一家与川山公司之间没有任何关系的公司——华丰

2、有限责任公司(电石厂)偿还华丰公司欠缴的电费2471774.1元,给电业局弥补上亏损再供电,还明目张胆的把签订合同的目的写成:解决原华丰公司陈欠电费问题。并规定了交款后,才能供电。急于用电的川山公司无奈,只能签订个该合同。  合同签订后,川山公司缴纳了上述约定的代华丰公司缴纳的247174.17元中的19万元,电业局勉强给供了电,但是,没达到满意的电业局很快就“发威”,在供电不久后,数次无故断电,造成了川山公司的电石产品凝固在电炉里,被迫停产,并给川山公司造成了巨额的经济损失。科云网www.corwing.com法律服务无处不在,让您随时、随地享受

3、专家级法律服务(科云律师团)  无奈,被迫停产的川山公司只能向供电局“低头”,在2002年5月18日又签订了第二份供用电合同,合同中仍约定川山公司必须替华丰公司缴纳欠缴电费,这次首先要补上第一份合同里247174.17元中剩余的57174.17元,然后,又多交了3万元,加上第一次缴纳的,共计缴纳了277174.17元,才开始供电。不过这次,供电局强令川山公司替华丰公司补交的陈欠电费已经上升到了80多万元,充分体现了:“电业局很生气,后果很严重”的境界,想来这也是川山公司不听话、不配合,咎由自取的结果吧。  结果可想而知,失去了公平的合同,根本无法继

4、续履行,在履行了不久,又被迫终止了,于是,在2003年4月30日,双方又签订了第三份供用电的“合同”,在这份合同里,电业局宣称,第二份合同作废了,但是,并没涉及到退回代缴电费的问题。  由于如此“不顺”,致使川山公司无法经营下去,川山公司多次主张权利,要求电业局退回上述代缴款项,电业局均以让川山公司给华丰公司去要这笔钱为由搪塞,拒不退还。2005年4月14日,川山公司将电业局告上了法庭,要求返还上述代缴款项本金及利息,并判令电业局赔偿因其违约随意停电给创山公司造成的损失。后撤诉,法院于2005年4月23日下达准予撤诉的裁定书。川山公司撤诉后,继续向

5、电业局主张权利,但均被拒绝返还。科云网www.corwing.com法律服务无处不在,让您随时、随地享受专家级法律服务(科云律师团)  后来,已无法经营的川山公司因未参加年检而被吊销了营业执照,因此事损失巨大、未了心愿的法定代表人韩敬友也因病含恨抱憾去世。  2007年4月20日,川山公司作为原告,聘请本律师做为代理人,将电业局再次推上了被告席。庭审中,双方就此款是否属于不当得利,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代  理  词  ------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王勇律师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平

6、阴川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王勇律师)担任其一审诉讼送代理人出席今天的法庭审理。经过庭审调查,结合已经查明的事实,根据法律、法规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根据本案庭审调查,本代理人认为,已经查明了如下几点实事:  1、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拖欠电费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原告不欠被告的电费。  2、原告与原华丰公司二者均为独立的法人,两者之间没有任何法律关系,也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科云网www.corwing.com法律服务无处不在,让您随时、随地享受专家级法律服务(科云律师团)  3、原告替原华丰公司缴电费,没有接受原华丰公司的委托,原告与

7、华丰公司之间根本不存在委托代理交纳电费的关系。  4、原告与华丰公司之间不存在代缴、代扣任何款项的法定义务关系。  5、原告替华丰公司代缴电费,是被告同意为原告供电的前提条件,属于格式合同、霸王条款,显示公平,该条规定没有法律效力。  6、原告分别于2001年2月11日、2002年5月14日、2002年12月5日分三次向被告共计缴纳了277174.17元原华丰公司欠被告的电费。  7、不存在原告以所垫付的电费来充抵原告自身电费的事实,原告用电费用均已另行结清。  8、原告曾与2005年4月14日,就返还代缴电费本息及对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请

8、求赔偿问题,起诉过被告,并于2005年4月23日申请撤诉,经法院审核同意,做出了准予撤诉的(2005)平民二初字第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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