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案例分析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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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3—7讲作业:案例分析案例一:(票据无因性与票据责任)2001年7月20日,B公司与C食品厂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向该食品厂购买货物一批,合计货款22080元。同年8月12日,B公司向C食品厂签发相同金额的商业汇票一张,到期日为同年11月12日,汇票付款人为B公司的债务人A公司。同年9月15日,C食品厂持该商业汇票向A公司提示承兑,A公司对该商业汇票作了承兑。同年9月20日,C食品厂因经营急需资金而向C县农行申请贴现,C县农行经审核后同意贴现。当日,C县农行为其办理了贴现手续,扣除贴现利息1766.4元,向C食品厂实付贴现金额2031

2、3.6元。汇票到期后,C县农行持汇票提示付款,因A公司无款支付而遭退票。C县农行遂直接与A公司交涉支付票款,未果;又向C食品厂追索票款,仍未果。于是,C县农行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偿付票据金额及利息,B公司和C食品厂承担连带责任。B公司辩称,是C食品厂未履行购销合同,应由C食品厂承担票据责任;C食品厂辩称,A公司是承兑人,应由A公司支付票款。(未提及情节视为无)分析:1.B公司的答辩理由依法是否成立?为什么?案例二:(票据权利)A市洪山商场、光华塑料制品厂和四海化工原料公司是相互经济往来比较密切的单位。到1999年底,洪山商场结欠光华

3、塑料制品厂货款53.6万元;光华塑料制品厂结欠四海原料公司货款53万元。按照合同,债务履行期均剩6个月。光华塑料制品厂在征得洪山商场和四海化工原料公司同意的前提下决定以商业汇票清结3方之间的债权债务。于是,光华塑料制品厂签发商业汇票一张。汇票上载明四海化工原料公司为收款人,洪山商场为付款人,票据金额为53万元,出票日期为1999年12月26日,付款期为6个月。洪山商场与光华塑料制品厂之间结算尾数差额用现金清结。四海化工原料公司拿到商业汇票后,为了保证获得支付并便于票据流通,便找到洪山商场,由洪山商场作了承兑,并由洪山商场的开户银行D

4、银行为洪山商场作了票据付款保证。2000年3月24日,四海化工原料公司因进货将该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振华化工厂。2000年3月27日,振华化工厂因采购设备,将该商业承兑汇票作了背书签章交采购员持往C市采购设备,不幸,该汇票连同手提包一起被窃。采购员即速回厂,由振华化工厂于2000年3月28日向A市西区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2000年3月28日,外地来C市从事个体经营的张明在回家路上拾到被小偷扔弃在支票夹内的本案商业承兑汇票,发现该汇票尚在有效期内,且最后一次背书只有背书签章,却无背书记载。张明喜出望外,遂将被背书人填为C市家电

5、批发中心,背书日期写为3月29日,并于当天从该家电批发中心购走高档彩电、冰箱和洗衣机一批,总价值53万元,然后低价很快脱手,携款逃离C市。C市家电批发中心取得本案商业承兑汇票后,于2000年4月14日向C市B银行申请质押贷款,C市B银行通过K类电报向A市D银行查询,确认本案汇票真实、确由A市D银行作票据保证,遂收质并向家电批发中心发放为期2个月的周转贷款45万元。5本案商业承兑汇票到期,由于家电批发中心无力还贷,C市B银行遂依法行使质权,以持票人身份向A市洪山商场请求付款。洪山商场以本案商业承兑汇票已经公示催告为由拒绝支付。C市B银

6、行遂向A市西区基层法院申报权利,但被告知公示催告程序已经终结,振华化工厂已申请作除权判决。情急之下,C市B银行遂以振华化工厂为被告,提起票据权利纠纷的诉讼。分析:1、分析各当事人对票据权利取得的合法性。2、分析D银行在本案中的法律地位。3、本案票据权利应当归论证享有?案例三:(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1999年8月16日,中国××银行S市支行(以下简称S市银行)受理开户企业清泉饮料厂的贴现申请,贴现取得该企业的0056516号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载明:出票人为D市新科保温瓶厂(以下简称D市保温瓶厂),承兑人为中国××银行D市支行(以

7、下简称D银行),收款人为D市保温材料厂(以下简称D市材料厂),金额为20万元,到期日为1999年12月21日。该汇票后经D市材料厂背书转让给D市清泉饮料厂。由于S市银行工作人员张三忘记将该汇票放在何处,致使该汇票到期后S市银行未能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而张三一直在账务上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办法予以掩盖。2001年12月2日,张三终于找到了失踪一年多的银行承兑汇票,遂电话与承兑人D银行联系要求付款,但被D银行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为由予以拒绝。由于害怕支行处分,张三一直掩藏不报。2002年10月,该银行员工轮换岗位,方才发现本案汇票票款尚

8、未到位,且已超过了票据追索权的期限。S市银行向D银行请求支付票款,D银行以超过票据时效为由予以拒绝。S市银行遂向D市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利益偿还请求权。要求D银行返还票款20万元及其逾期利息。分析:1、分析本案票据的基础关系,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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