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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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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理解“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赠与之范围——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受捐赠一案的法律评析龙卫球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长城裕龙房地产公司在捐赠会夸口出资60万,捐给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所启动的宣传为“大型公益活动”的“朝霞工程”,但在接受后者颁发的捐助证700多天后,仍未兑现承诺,引发诉讼。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下称原告)将长城裕龙房地产公司(下称被告)以不履行捐赠(合同)为由,告上法庭。被告认为只有赈灾扶贫的捐助才是不可撤销的赠与,本项目不属于赈灾扶贫,因此可以撤销。这一诉讼的性质显然是赠与合同诉讼,双方争议所涉及的核心问题是:在法律上,是不是只有赈灾扶贫的捐助才不可以撤销? 一、本案
2、的规范基础及当事人解释分歧 本案所涉及的赠与合同的规范基础,是《合同法》第186条。该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2款又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在此,根据本案件双方的争论问题来看,我们首先需要解决的是,第2款“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用语作如何理解才妥当,被告的“只有赈灾扶贫的捐助才不可以撤销”的见解与该法条含义是否相符。 二、《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之解释分析 (一)本案适用的解释方法 运用何种解释方法,是本案的关键点。依据法律解
3、释理论的一般准则,文义解释是法律适用解释的最基本出发点。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没有更权威的解释方法的支持,对于法律文字进行狭义解释或广义解释是不应该被接受的。在通过文义解释就可以明确适用法律的含义,同时没有特别理由支持其他解释方法时,司法实践必须尊重文义解释的结论。从本案材料看,被告主张采用更狭义的解释而破除文义解释,但是并没有说明其解释方法及其理由,应不具合理性。 《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所规定的“不可以撤销的赠与合同”的范围,包括“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两类。本案不涉及后一种类型的理解问题,因为被告对朝霞工程的赠与并未公证。所以争论点在于“社会
4、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的赠与合同”的范围如何确定。 第186条第2款之“救灾、扶贫等的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的赠与合同”,通过文义解释,我们就可以直接肯定,“救灾、扶贫等的社会公益、道德义务”,其理解无论如何也不能等同于被告所说的“赈灾扶贫”范围。在这里,“救灾、扶贫”只是一个列举性定语,因为“等”字的使用,在中文意义上就表明这是一种不穷尽的列举。“救灾、扶贫”为慈善性活动,无疑问地应归入“社会公益、道德义务”,但是“等”字表明,“救灾、扶贫”仅仅属于“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一部分,凡是可证成为“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其他活动,也均应归入该条范畴,构成不得撤销的赠与。所以,本案被告“
5、只有赈灾扶贫的捐助才是不可撤销的赠与”的答辩,属于对《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的不可撤销赠与范围的明显缩解。 到这里为止,并不等于说原告就可以胜诉,从本案来看,虽然第186条第2款规定之公益赠与不能解释为只限于“赈灾扶贫”的问题,但是,原告的诉讼要得到支持,还必须解决这样一个问题:原告的“朝霞工程”,虽然不是“赈灾扶贫”,但确实仍然落在第186条第2款之“社会公益、道德义务”之文义之内。 (二)朝霞工程是否属于社会公益工程 从第186条的设计来看,是首先在第1款一般性的承认赠与可以撤销,然后在第2款规定某些赠与不可以撤销。这种立法安排意味着,谁主张“不可以撤销”,谁负责举证。本案
6、原告既主张被告对其朝霞工程之赠与为“不可撤销的赠与”,那么就应对自己的受赠构成“不可撤销的赠与”负举证责任。换言之,就本案来说,原告必须证明“朝霞工程”的受赠属于“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受赠。 这种举证过程包含了一个价值论证过程,因为“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本身是个价值性概念,所以就其作出的判断,严格说来,是一种价值判断而不是事实判断。价值论证有价值论证的规则,即需要寻求价值证据来说明价值之存在,在本案,就是需要寻求价值证据来说明“朝霞工程”确实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价值。价值判断最基本的依靠方式,主要是目的判断,因为事物的价值主要价值包含在目的追求中,所以价值判断主要应从目的入手
7、。 任何价值判断都是有历史的时间局限的,也是有地域局限的,我们不能越出历史和生活场景来判断何为此时此地的价值。所以,至少在中国法院,证明价值问题,应该根基于中国的当下社会,而不是超越历史、超越中国。 我们从案件材料得知,“朝霞工程”的目的在于“致力于为中国西部及老少边穷地区培养和造就民族文艺新人”。那么,我们现在最关键的事情就是要判断“致力于为中国西部及老少边穷地区培养和造就民族文艺新人”在中国当下算不算“社会公益、道德义务”?一方面,从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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