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案例讨论(一)

物权法案例讨论(一)

ID:41253433

大小:42.0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9-08-20

物权法案例讨论(一)_第1页
物权法案例讨论(一)_第2页
物权法案例讨论(一)_第3页
物权法案例讨论(一)_第4页
资源描述:

《物权法案例讨论(一)》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案例一:王女士诉朱先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王女士被告:朱先生被告:梁先生2005年11月9日,王女士和朱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以34.5万元的价格买下甲市某小区一套110平方米的房子。当天,王女士就将首期购房款11.5万元打入朱先生的银行账户。日后,她又按期支付了18.5万元。因为朱先生所卖的是公房,签订合同的时候该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于是,双方约定:剩余的款项4.5万元,等办好过户手续后再支付。朱先生在收到有关单位办理产权证通知后,必须在1个月内办理手续,拿到房产证后立即跟王女士进行过户,不得拖延。为了防止争议,双方特意

2、补充协议规定,房屋价格以双方商定价为准,不随市价和银行利率变动。2006年1月1日,王女士搬进新居,开始装修、入住。这笔顺利的买卖,只差最后一步就能画上句号,没想到,却发生了意外的转折。2007年9月4日,朱先生领到了房产证。得知消息后,王女士不断催促他去办产权过户,却被一次次推托。王女士感到不妙,她辗转得知,朱先生竟然暗自将房子买给第三人梁先生!更让王女士吃惊的是,朱先生和第三人已经办了过户手续,从“公示”的角度看,产权在梁先生手上,自己随时面临被“扫地出门”。2007年12月13日,她赶紧向广州市白云区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朱先生和梁先生签订的房

3、屋买卖合同无效,请求朱先生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王女士认为,梁先生不是真正的买房第三人,是朱先生故意找来欺骗她的,朱先生和梁先生是恶意串通,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梁先生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她的理由是:她从2006年把房子装修好后,一直住在里面。如果第三人是真正的买家,怎么从来不到现场去看房子呢?而且,梁先生也从来没有理直气壮地要求她腾退房屋,至今对未能交房没有任何怨言和索赔要求。还有2007年11月同等地段二手房市场价位均在7500元/㎡,朱先生和梁先生之间却以40万元成交,平均才3635元/㎡,跟市场价足足相差1倍啊,这一点让人匪

4、夷所思,朱先生怎么会愿意以如此低价卖给所谓的第三人梁先生呢?另外,王女士主张说其起诉的日期是2007年12月13日,可朱先生是在同月26日才缴纳土地出让金,27日朱先生通知本人解除合同,28日梁先生办理过户登记,2008年1月5日领取产权证。还有,就是朱、梁两人对房款的具体给付时间的回答完全对不上,难道他们对这么一大笔钱这么不在意。他认为所有这些都说明朱梁二人在恶意串通侵害她的权益。【提问】1朱先生和梁先生的合同是否有效?2本案应如何处理?说法】《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

5、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邹良与汪峰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认定为有效。鉴于刘峻与汪峰双方系姻亲关系,交易的价格又明显低于汪峰与邹良此前的价格,其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并非善意,双方存在恶意串通可能性,且在诉讼过程中故意隐瞒和否认相关事实,刘峻不知房屋已卖给邹良,故为善意取得的主张不符合常理,不予认定。   《合同法》52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故刘峻与汪峰的房屋买卖合同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本案最终并不因他人已认可房屋转让过户的事实,而免除汪峰继续履行原房

6、屋买卖合同的义务。案例二:李某诉赵某要求分割房产案【案情简介】原告:李某被告:赵某原告人李某研究生毕业后就业于一家外企,收入比较丰厚,家庭条件较好。1999年12月,在自己的努力父母的支助下,李某与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建筑面积120平方米的三居室楼房一套,合同签订后李某先期交纳购房款15万元后,开发公司便将该房屋交付李某居住使用,但并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2000年5月,李某经熟人介绍认识被告赵某,并建立恋爱关系,双方于2001年3月登记结婚,于2002年7月生育一男孩。2001年10月,李某与房地产公司到市房产局办理

7、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将房屋权登记在李某一人名下。2006年2月,原告李某因生活琐事开始与被告赵某发生争吵,继而分居。2006年8月原告李某诉至区人民法院,要求与赵某离婚,赵某也同意与李某离婚,但提出双方所居住的房屋因系婚后确认产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要求分割上述房产。【提问】1该房屋是李、赵二人共有吗?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评析]此案是调解结案,如果不是调解,法院将如何判决呢?我国采取债权形式主义的模式,也就是说,债权合同的效力是独立存在的,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债权合同就生效。《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8、,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