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效力初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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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0年第2期(总第104期)JournalofthePartySchoolofCPCZhengzhouMunicipalCommitteeNo.2,2010(Sum,104)法学研究法律行为效力初论张彬(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广东深圳518048)摘要: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是私法主体意欲为之、专以为之的行为。效力即为约束力,因此法律行为的效力即为法律行为的约束力,具体应该包括两个层次的基本内容:一为法律行为约束力的内容

2、,即法律行为的效力范围,包括属人、属事、属时、属地四项;二为法律行为有无约束力,即法律行为的效力状态,除了常见的有效、无效、可变更可撤销和效力待定之外,还应包括法律行为不完全有效。关键词:法律行为;效力;效力范围;效力状态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701(2010)02-0051-04[4]法律行为是民法学理论的基础范畴,民法总则的行为;拉伦茨认为,法律行为是指一个或者多关于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统辖着合同法、继承法和个人从事的一项行为或若干项具有内在联系的行婚姻法等各门法律关

3、于各项具体设权行为的特殊规为,其目的是为了引起某种私法上的法律后果,使个[5]则。因此,各国民法学都非常注重法律行为及其相人与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即法律行关理论的研究。由于法律行为是行为主体旨在发生为是主体专以为之的行为。私法上效果的法律事实,所以法律行为的最根本问2日本学术界的观点。对于法律行为的内涵,题就是行为主体的意思表示能否产生预期法律效果日本学术界将其解释为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人的行的问题,也就是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法律行为效为,它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是权利义务发生、变动的力制度是法律行为制度中最基

4、本、最核心的内容。原因。比如日本权威学者我妻荣从法律行为与意思一、法律行为的内涵界定表示的关系角度认为,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1德国法学界的观点。法律行为是近代德国法素而成立的法律要件,根据该意思表示的结合形成,[1][6]学的意思教义倾向和体系化偏好的共同产儿。可区分为单独行为、契约、共同行为三种。因此,把握法律行为的内涵应首先从德国法学界的3我国台湾地区学术界的观点。我国台湾地区认识着手。在德国法学界看来,法律行为首先与意学术界除了在法律行为应为法律事实还是法律要件思表示存在无法割裂的内在联系,在德国法

5、学早期上有所区分之外,在法律行为之意思表示和私甚至将法律行为直接等同于意思表示。比如法学大法上效果这两个基本要素上保持了高度的一致性。师萨维尼就认为,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创设其意欲有学者认为:法律行为者,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法律[2]而从事的意思表示行为;德国民法典的起草者之因意思之表示,而发生法律效力之私法上法律要件[7]一温德希特亦认为,法律行为是旨在法律效力之创也。[3]立的私的意思宣告。只是到了后来才逐渐开始4我国大陆学术界的观点。我国大陆学术界对区分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但是仍然强调意思表示于法律行为

6、内涵的界定存在两大派系,其中一派承作为法律行为核心要素的地位,这一点已经为大多袭了以德国为代表的传统大陆法系的观点,如有学数德国学者所接受。接下来,德国学者又从法律行者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指以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8]为的功能角度来阐述法律行为的内涵,指出法律行思表示为要素之一种法律事实。另外一派则在采为是主体以引起私法上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比纳传统观点的基础上增加了合法性的内容,被称为如梅迪库斯认为,法律行为是个人用以依据其愿望本质合法说,认为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为了改变法律状态的一种手段!!即旨在引起法律

7、后果发生、变更或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而进行的一种收稿日期:2010-01-23作者简介:张彬(1972-),男,广东梅州人,民商法学博士,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任职。51张彬:法律行为效力初论法学研究[9]合法行为。我国1986年的∀民法通则#及2002畴)。所谓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产生年的∀民法(草案)#均是采纳的这一观点。法律上效力的、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它包括5对本质合法说的评判。笔者认为,法律行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本质合法说是站不住脚的,理由如下:第一,从法律为

8、(事实行为)、积极行为(作为)与消极行为(不作[10]行为本质合法说自身来看,该说首先是将法律行为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作为民事主体所意欲实现的私法上我们认为,以德国为代表的传统大陆法系对法效果实际得以实现的条件,反过来又将私法主体所律行为内涵的界定已经非常成熟,其关于法律行为意欲实现的私法上效果实际得以实现作为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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