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概述》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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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五讲行政诉讼概述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行政诉讼是法院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在我国,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并称为三大诉讼,是国家诉讼制度的基本形式之一。首先,行政诉讼是法院通过审判方式进行的一种司法活动。其次,行政诉讼是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再次,行政诉讼是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最后,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地位具有特殊性。二、行政诉讼法的概念行政诉讼法是有关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规定人民法院

2、、诉讼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的诉讼活动程序,规范各种行政诉讼行为,调整行政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也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法律部门。首先,行政诉讼法是规定行政诉讼活动程序的法律规范。其次,行政诉讼法调整的对象是诉讼行为和诉讼关系。再次,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内容是规定行政诉讼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最后,行政诉讼法是有关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三、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一)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实体法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行为,调整行政诉讼关系的程序法,它规定法院、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的程序性权利和义

3、务,因此,是有关程序规范的总和。而行政实体法是规定行政机关及相对一方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所以,二者规定的内容及范围是不同的。但是,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实体法也有一定的联系。行政诉讼法是保证实体法得到正确实施的重要手段。三、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二)行政诉讼法与行政程序法行政诉讼法与行政程序法都属于程序法,都是保证行政实体法正确实施的手段。但适用的主体不同,所处的阶段也不同。行政诉讼法主要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程序依据;而行政程序法主要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实施公务行为的依据。从适用的阶段看,行政诉讼法

4、是审理行政案件时适用的程序法,因而是事后救济程序;而行政程序法是关于行政行为的程序法,它贯穿于行政行为的全过程,不仅包括事后救济程序,也包括事前、事中程序。通常情况下,行政实体法首先通过行政程序法得以实施,只有发生行政争议进入诉讼时,才有适用行政诉讼法,通过诉讼程序实施行政实体法的必要。四、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的行政案件有:一、行政处罚案件二、行政强制措施案件三、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四、行政许可案件五、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六、抚恤金案件七、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

5、件八、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案件十、司法解释规定的案件四、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和《行诉法解释》第1条第2款,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一、国家行为二、抽象行政行为三、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六、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九、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

6、实际影响的行为十、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案件五、行政诉讼的管辖(一)级别管辖1、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据此,除法律规定由上级法院管辖的特殊情形之外,行政案件都应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管辖。2、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有:(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这类案件有:专利申请案件;宣告专利权无效或维持专利权的案件;强制许可案件。(2)海关处理的案件。主要是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和海关行政处罚案件。(3)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

7、、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重大复杂”的客观条件是:案件所涉及的人数众多,在本辖区内影响较大;案件本身比较复杂,案件在查处方面有相当的困难与干扰;案件在本辖区内有示范作用。对此,《行诉法解释》第8条规定了重大复杂的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二)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

8、辖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适用于没有法定特殊因素的一般行政案件。如果一个案件兼具两种性质,应当优先适用特殊地域管辖规定。例如,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动产案件,在管辖上应适用有关不动产的特殊管辖规定。(2)一般地域管辖采取了“原告就被告”原则。(3)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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