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资料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资料

ID:41314578

大小:49.5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9-08-21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资料_第1页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资料_第2页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资料_第3页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资料_第4页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资料_第5页
资源描述: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资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2006年6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交易机制的完善和证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内部控制,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客户资产的安全。  本办法所称融

2、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第四条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本机构的章程和规则,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进行自律

3、管理。第二章业务许可  第五条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  (二)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三)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注册资本和净资本符合增加融资融券业务后的规定;  (五)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

4、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客户资料完整真实;  (六)已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能够及时、妥善处理与客户之间的纠纷;  (七)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故,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组织的测试;  (八)有拟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专业人员,融资融券业务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已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专业评价;  (九)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向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同时抄报注册

5、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一)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申请书;  (二)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决议;  (三)融资融券业务方案、内部管理制度文本和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制定的选择客户的标准;  (四)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名册及资格证明文件;  (五)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的关于融资融券业务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已通过专业评价的证明文件;  (六)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关于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测试的证明文件;  (七)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6、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申请书上签字,承诺申请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四)、(五)、(六)项规定以及其信息系统的运行状况进行现场核查,向证监会出具是否同意申请人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书面意见。  证监会依照法定程序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

7、请人。  第八条获得批准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业务范围的变更登记,向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取得证监会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证券公司方可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第三章业务规则  第九条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不得用于证券买卖;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

8、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第十条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证券公司拟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及客户归还的资金;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客户交存的、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  第十一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