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法 16.国有资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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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国有资产法16.国有资产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时间:2009-05-02  作者:  新闻来源:2008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并将于明年5月1日开始实施。本文从以下角度关注。一、立法背景《企业国有资产法》起草于1993年,一直以来由于对国有资产范围的划定和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等问题争议过大,经历了立法机关的多次调研、讨论和修改,其名称也随之由曾经的“国有

2、资产法”而被改动。2003年国资委的成立,为塑造真正的国有股股东和实现公司治理提供了良好的开端。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作为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主要行使国有资产股东的权利。随后出台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颠覆了国资委定位于“出资人”的制度,大大强化了国资委的权力。按照该条例的规定,国资委集出资人职能和政府监管职能于一身,影响力超越整个国企改革层面,出没在与国有资产有关的每一个角落,是在和监管企业博弈中拥有绝对的谈判地位的一个强势机构,因而饱受争议。《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出台,无疑为国资委出资人职能的重新回归

3、奠定了法治基础。再有,实施于2007年10月1日的物权法对于《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立法进程起到了极大的助推作用。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有不少意见要求同时抓紧制定国有资产法,以落实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因为物权法坚持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实行平等保护原则,并对国有财产的范围、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和加强对国有财产的保护作了明确规定。二、主要内容《企业国有资产法》共分9章77条,分别为总则、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有资产监督、法

4、律责任、附则等内容。(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1.《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企业的章程,建立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其出资人权益。(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家出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三)国企主要负责人接受经济责任审计《企

5、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企业资产,不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不得有其他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行为。(四)出资机构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

6、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五)高管不得随意兼职1.《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2.国有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允许不能随意在其他企业兼职,不得兼任监事,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三、主要目的力堵国有资产流失的“黑洞”是企业国有资产法的主要目的。2007年,中国国有企业有11.5万户,资产

7、总额35.5万亿元。自1984年扩大国企经营自主权之日起,中国的国企改制已走过20多年的历程,尽管国家逐渐加大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力度,但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例仍层出不穷。对国有资产长期缺少一部专门的法律进行调整。参与该法制定的李曙光教授指出:在实践中,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增减资本、发行债券、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担保、国有资产转让以及大额捐赠、利润分配、申请破产等事项是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环节。国有企业改革进程中,有些地方、有些国有企业也出现了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甚至无偿分给个人,或者以其

8、他方式和手段侵害国有资产权益的现象,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这使其立法的迫切性更为凸显。在国企改革中,国有资产流失一直呈上升趋势。据有关学者统计,仅从1982年到1992年,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损失高达5000多亿元。这个数字大约相当于1992年全国国有资产总量26000多亿元的五分之一,比1992年财政总收入4185亿元还多800多亿元。正因如此,近年来,每年都有许多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尽快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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