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人证调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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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庭审人证调查规则龙宗智一、关于直接言辞原则和证人出庭规则(一)限制书面证言,敦促证人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证,是保证案件质量,防止冤假错案的主要措施之一。证人出庭,可通过四项措施确认其证言真实性,一是具有科以伪证效果之保证或宣誓(oath);其二,可由认定事实者直接观察其言谈举止(demeanor);其三,可要求到庭证人就其认知事实之背景(context)作更为详细之说明(以判断证言可靠性);其四,因该证言而受不利认定之对方当事人对其进行交叉诘问(cross-examination)。(二)完善相关制度,体现传闻排除规则要求。最高法司法解释第78

2、条第3项的规定为:“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在司法实践中将应出庭未出庭证人证言真实性的审查确认,解释为只能是该书面证言“特别可信”,或有“可靠性的情况保障”时,才能确认其真实性,赋予其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资格。(三)适当把握证人出庭条件,防止滥用酌定权。(四)运用强制权保证证人出庭。(五)适当扩大出庭人员范围,促使侦查人员和其他取证相关人员以及目击犯罪的警察出庭作证二、关于禁止诱导询问规则最高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213条,对人证调查确立了

3、四项规则:1.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2.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3.不得威胁证人;4.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根据该条第三款规定,这些规则,统一适用于对被告人、证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讯问、询问。(一)诱导式问题的界定诱导式问题,是问题中包含答案的“暗示性问题”,I.开放性的问题让委托人可以选择主题的开放性问题的例子:“你能给我讲讲你今天来这里的原因吗?”“还有没有其他任何事情你觉得和这件案子有关的?”下面是另外一种开放性问题的例子。在这些问题中,由律师来选择基本主题、但由委托人来决定什么样的信息是与案件相

4、关的:“警察进入房间之后发生了什么?”“你为什么认为琼斯女士是一个好母亲?”II.诱导性的问题这种问题的结构,提供了律师认为相关的所有信息。实际上,这种问题本身就一种陈述,另外还暗示着委托人应当肯定这种陈述的正确性。因此,这种问题的作用远远不止于提出相关信息并请求得到肯定。它还建议了问题的答案应该是什么。下面是一些例子:“你听到警官大喊站住,难道你没有听到吗?”“你和被告之间有关系,难道不是吗?”这些问题实际上就是一种陈述,委托人被要求用律师已经定了的答案来证实其正确性。III.限制性问题不仅选定了谈话的一般主题,而且还限定了应当谈论的该主题的

5、那个方面。“警官进来的时候,你当时站在哪里?”这个问题不仅仅将谈话主题限制在警官进入的时间上面,还将回答的内容限制在委托人的行为上面——事实上是委托人的特定行为——站立。“警官的穿着如何?”“汽车的颜色是什么?””从你的家到公园花了你多长时间?”“那个事故发生的地点在哪里?”不能将“引导性问题”、“限制性问题”界定为诱导性问题予以禁止。如“请你把那个爪状的东西给大家描述一下”,这是开放性问题;而另一种发问方式则为:“那个爪是用什么材料做成的?”,“它多大?”,“它的形状如何?”,“它有零部件吗?”,“它是支架的一部分吗?”,“它是梯子的一部分吗

6、?”。这类引导性提问,使发问更有效率和效益,只要掌握适度,不能作为诱导发问予以禁止。不属于诱导询问的其他询问:又如,假定未经证明之事实的问题(“另有用意的问题”)。如律师询问被告:“当时你已经睡着了,怎么能听得见他们的谈话”。在前提性问题(被告当时已入睡)未被确认的情况下,此种发问属于“假定事实未经证实”(assumesfactsnotinevidence),系“误导询问”,而非“诱导询问”(如果对本方证人询问,则可能具有某种诱导性)。此外,内容不清晰,容易导致混乱的问题,要求证人发表意见或议论,以及对证人未曾直接经历的事实发问等,也属于非正当

7、发问方式,应当予以限制。(二)禁止诱导发问的一般规则诱导式发问是有价值的。一是因为控辩双方当事人的发问,都希望回答人做出对己方有利的回答,因此,限制条件下的诱导发问,能适应控辩式庭审的需要;二是诱导式发问具有效率性。既可以保持问题的集中,避免证人的回答不着边际,又可以很快将证人拉入相关性问题语境,使其直接对案件有关的问题做出陈述。一般禁止性规则(三)我国刑事审判中如何贯彻禁止诱导询问规则我国的人证调查,是一种轮替式调查方式,但其就人证来源作基本的区分以及采用轮替式发问方式,也可归属于广义的交叉询问。不过,因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交叉询问,应当基于对

8、我国刑事庭审人证调查特殊性的认识,建立符合这种特殊性的证据调查规制。总的看应当适当参照此规则,同时注意中国刑事诉讼的特殊性:一是书面证言和供词的效力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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