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石场因政策被关停,企业获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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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石场因政策被关停,企业获合理补偿近期,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代理了一起河北省境内的采石厂关停案件,针对办案过程中了解到的相关法律政策及办案心得,在此向各位采矿业业主进行分享。一、河北省矿山整治的背景2013年,国务院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央政府正式从国家层面上统一部署大气污染防治。2013年9月,河北省委省政府发布《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其中将整治矿山扬尘作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内容之一,依法取缔城市周边非法采矿、采石和采砂企业。2014年4月,河北省政府发布《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矿山环境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将在自然保护区、

2、风景名胜区、人员聚集区、交通干线和河湖周边等矿山依法进行治理。2015年8月29日修订,2016年1月1日施行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3月1日实施的新《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八十四条,都明确将矿山扬尘作为整治大气污染的一项重要措施。2016年6月17日,环保部联合北京市、天津市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2016-2017年)》,根据该文件要求,河北省政府随后制定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实施方案(2016-2017年)》以及《河北省露天矿山污染深度整治专项行动方案》。2017年2月,环保部、

3、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及京津冀以及周边地区商讨,制定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随后在2017年3月31日,河北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及18个专项实施方案,其中包括《河北省露天矿山污染深度整治专项实施方案》。2017年7月,国土资源部下发《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方案》,随后2017年8月,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就下发了《河北省自然保护区矿业权清理工作方案》,在自然保护区内做好矿业权的退出工作。从以上政策文件可以看出,从2013年起,河北省就开始治理矿山污染,近两年还专门作出露天矿山治理方案,

4、并且取缔非法开采矿山,进行环保生态治理。由此可见,针对矿山治理不是一项短期行动,而是政府的长期工作内容,矿山整治是大势所趋。二、矿山整治应依法进行,不能“一刀切”关停根据上述政策文件,政府对于矿山整治,要进行分类处理。对于非法采矿的,应按照法定程序,依法予以关停;对于有证的矿山,应根据其是否环保达标,而作出停产整顿的决定,并且对于铁路、主要公路沿线、城市周边及环境敏感地带不再新设露天矿业权。本案中,当事人企业是属于经过环评,有合法采矿许可证的采石厂,并且不在自然保护区或者铁路、公路附近,但是,当地政府因为上级下达的工作指标,并没有严格区分,“一刀切”地

5、将采石厂关停,并且注销了其采矿许可证。当地政府的做法,明显是懒政怠政的行为,给当事人企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由于本案中,当地政府关停企业并注销采矿许可证,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的主办律师针对政府的上述违法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当庭陈述,我方律师将当地政府关停企业及注销许可证所触犯的法律法规一一向法庭阐释,被告政府庭审后主动要求与当事人和解,并协商后续补偿事宜。三、因政策性关停矿山企业,应依法给予补偿在后续补偿事宜协商过程中,当地政府说会按照相关政策给予企业补偿。但其只是退还了部分采矿权价款,对于企业其他损失,政府并未给予补

6、偿。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关闭矿山企业缴纳矿业权价款退还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政策性关闭矿山企业的,本来就应当返还企业剩余储量所对应的已缴纳矿业权价款,而这并不是对企业的补偿。当地政府违法关停企业,并注销采矿许可证,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并且,由此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由于对关停采石厂企业该如何补偿,并没有国家层面的相关规定,河北省对此也没有相应的法规规定。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对于属于有限自然开发利用的采石厂

7、企业,应当按照实际投入的损失确定补偿数额。根据上述规定,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与当地政府据理力争,将企业的实际投入的损失作为补偿范围,并且通过几轮谈判,我方还为企业争取到了一部分停产停业损失,最后,企业与政府签订了满意的补偿协议。对于合法生产的采石厂等矿山企业,政府不能“一刀切”地进行关停,企业因此关闭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在当地没有出具补偿政策文件的情形下,应当按照企业的实际投入的损失来确定补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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