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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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题  目:    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专业:法学选题的背景、意义(所选课题的历史背景、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2007年10月我国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案外人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执行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我国立法上首次明确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2008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

2、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进一步对案外人提出诉讼的理由、管辖法院、适格的当事人、诉讼与执行程序之间的关系以及申请执行人提出诉讼等做了具体规定,使《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异议之诉具有更强的操作性。但是,毕竟这在我国立法上还是第一次实践,所以仍存在很多需要探讨和完善的地方。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在国外早就有立法实践,对我国在该制度的具体设计上有很多地方可以学习借鉴。相比较英美而言,大陆法系国家的具体实践对我国该项制度的构建更具价值。英美法系国家的执行救济制度与我国存在着较大的不同。1.就经济文化状况、法律传统和法律体系等诸多方面的差异来说,我国的法律制度设计本来就与大陆法系国家尤其是

3、德国和日本的更相近一些。2.美国、英国等英美法系国家对执行程序中涉及执行救济的内容规定较少,分布也较为零散。相比之下,大陆法系各国和地区有关强制执行救济制度的规定则比较系统和完善。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执行救济立法主要可以分为两种模式:一是以德国、日本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等为代表的集中式立法的模式,二是以法国为代表的分散式立法方式。集中式立法模式的国家和地区,对案外人执行异议救济做了细致严密的规定,无论是哪种执行程序,只要权利人有合法的理由主张救济都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而且这些国家还严格区分了程序性执行的救济和实体上的救济两种不同的制度,即使是将实体上的救济还明确区分为债务人异8议之诉、第三人

4、异议之诉以及参与分配之诉等不同类型。而以法国为代表的分散式立法国家,就以法国为例,它的立法并没有单独规定说在执行程序中有案外人主张实体权利时该如何获得救济,而是在具体的执行程序中作为附随的情形出现时规定了如何处理的程序,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我国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是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的执行专章中的,所以大陆法系的集中式立法更具借鉴意义。二、相关研究的最新成果及动态我国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了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之诉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对此作了规定,但案外人异议之诉是一种新型的诉讼模式,在适用上还有不少要进一步探讨的地方。

5、本文主要包括两方面,首先介绍案外人异议制度的基本理论,其次是我国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构建。(一)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性质对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性质历来有不同学说,而且各国也有不同的实践,综合现有的理论研究和各国实践,主要介绍一下几种。1.形成之诉说。该说认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形成之诉的学说是我国台湾地区的通说,而且在德国和日本的判例中也是以该种学说为通说。该学说以抽象执行请求权说为理论基础,即认为强制执行的请求权仅以执行依据的存在为要件,而与强制执行所要实现的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毫无关系,因此国家执行机关的强制执行行为是纯粹的公法行为。从而可以得出的结论就是即使债权人实体上的请求权并不存在,也

6、仍享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因此,即使执行机关执行了该案外人享有实体权利的财产,执行的效果也并不当然因非法或无效而被撤销,除非原执行依据被撤销或者被确认无效。该说认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在于排除强制执行的执行力。即第三人虽然是基于实体法上的权利对强制执行提出异议,请求法院裁判从而阻却执行机关对标的物的强制执行。但是,第三人异议之诉的诉讼标的系诉讼法上的异议权,而产生异议权的实体上的权利仅为判决之原因事实,非异议之诉判决之既判力所及。案外人在其财产权利执行的侵害时,在诉讼法上获得对抗强制执行的异议权——诉讼法上的异议权。此种诉讼法的异议权为诉讼法上独有的形成权,与民事实体法上的排斥强

7、制执行的异议权不同。概括的说,异议之诉是以诉讼法上的异议权为其诉讼标的。该说认为,法院若判案外人胜诉,则其判决为形成判决。作为异议理由的实体法上权利只能成为判决的事实理由而不受判决既判力的拘束。82.确认之诉说。该说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性质认定为确认之诉的学说是以具体执行请求权说为基础的,该学说的学者认为执行异议之诉是案外人请求法院对其享有的作为提出异议原因的实体权利予以确认的诉讼。由于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满足债权人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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