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房产税减免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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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年房产税减免政策汇编序列号税费优惠项目文件依据优惠条件优惠期限附送资料1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三年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认定证书和证明文件。2新办高新技术企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新办之日起一至三年内,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房产税。三

2、年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证明文件。3资源综合利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函[2008]408号)对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列举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产品,其销售收入占本企业销售总额两成以上的企业,以及对为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列举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产品而兴建的企业,可给予减免房产税的照顾。《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证书和证明文件。4购置专用设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

3、见》(浙地税发[2008]1号)对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政策外、如专用设备投资金额较大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房产税。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清单和购置金额情况。5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房产税。三年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企业证书或证明文件。6

4、节能、节电、节水的资源节约型《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函[2008]408号)对节能、节电、节水的资源节约型企业,可酌情给予减免房产税的照顾。三年节能、节电、节水的资源节约型企业证书或证明文件。7重点物流企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5号)对省重点物流企业,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征房产税。省重点物流企业的认定文件或认定证书。8连锁经营超市《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

5、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新办的连锁经营超市,自新办之日起一至三年内,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房产税。三年连锁经营超市企业证书或证明文件。9商贸连锁企业《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千镇连锁超市龙头企业有关税费减免问题的通知》(浙经贸内贸〔2006〕393号);对单位和个人为支持“千镇连锁超市”工程建设,将房屋出租给“千镇连锁超市”龙头企业及其连锁经营网点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经地方税务局批准,酌情减免房产税

6、。三年连锁经营超市企业、房屋出租给“千镇连锁超市”龙头企业认定证书或证明文件。10展览馆、会展中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地税发[2009]6号)展览馆、会展中心等专门用作会展活动的房产,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房产税的照顾。三年展览馆、会展中心证书或证明文件。11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9]57号)对在我省设立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

7、税金确有困难的,经省金融主管部门确认并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对从省外、境外新引入成立的大型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免征房产税。三年(1)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认定证书和证明文件;(2)对从省外、境外新引入成立的大型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认定证书和证明文件。12创意文化产业基地《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创意文化产业基地,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三年创意文化产业基地认定证书和证明文件。13困难文化企业《浙江

8、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困难文化企业,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三年文化企业认定证书或证明文件。14农业龙头企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三年省级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和经县级(含)以上各级政府确认的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证书或证明文件。省级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和经县级(含)以上各级政府确认的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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