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灯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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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灯使用管理规定(摘自淄煤许矿发[2001]49号)为完善矿灯管理,减少矿灯的丢失与人为损害,杜绝红灯的出现,特制定本规定。一、申请领用矿灯,必须到财经部缴纳100元的押金后,拿押金收据到机电队登记办理矿灯使用手续。二、离矿或其他原因不再使用矿灯者,写出停用矿灯申请,其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经充电室值班人员检验矿灯完好后,为其出具矿灯回交证明,可持证明及收据到财务办理退还矿灯押金手续。三、由于矿灯使用者使用矿灯不善,造成矿灯丢失或在使用期(500天)内造成矿灯报废的,罚款100元。四、人为原因造成矿灯损坏的对责任者按其损坏部件价值的2倍罚款,充电室人员见罚款单

2、后方可受理维修矿灯业务(充电室须张挂有矿灯配件价格明细表)。其中,发现故意损坏矿灯闭锁螺丝者对其罚款20元。五、使用矿灯者连续使用矿灯超过11小时而造成红灯(带负荷测量电压不足3.5伏为红灯)者,对其罚款20元。六、矿灯在使用11小时内出现红灯,上井经检测确实属红灯的,书面通知充电室值班人员并双方签字。次日下井后仍为红灯的,则通知机电队值班人员。经查实由于充电室值班人员维修不及时或维修质量低而造成红灯的,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不少于20元的罚款。七、由于矿灯维修工维修不及时或维修质量不好而造成矿灯漏酸、漏液现象,罚矿灯维修人员20元。八、在井下发现矿灯不亮时,先到

3、井下中央变电所内更换矿灯泡,如还不亮则到井上充电室找值班人员迅速维修或临时换灯,严禁私自拆卸矿灯。九、如果不慎将钥匙丢失需要撬锁,必须有所在单位开具持有此矿灯的有效证明并征得充电室值班人员同意后方可进行,否则按偷盗移交人保部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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