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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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绵阳市城乡规划局二0一六年四月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第三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9第四章公共配套设施规划管理·······················20第五章绿化环境及景观控制规划管理·················33第六章城市交通规划管理···························50第七章市政公用设施

2、规划管理·······················59第八章附则···································73附录一名词解释···································75附录二计算规则···································82附录三绵阳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编制规定···9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绵阳城市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结合绵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城

3、市规划区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守本规定。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第三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商业中心区、三江六岸、科技城集中发展区等重要节点和景观控制地段内的建筑项目,强调以城市设计、方案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第四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地块内的重大项目,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专项保护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第五条各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作出规定或者尚未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建设

4、项目,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本规定执行。第六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1--1-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第七条本规定解释权属绵阳市城乡规划局。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第八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层次规划执行。第九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表2-1《城市建设用地兼容表

5、》执行。城市建设用地兼容表表2-1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居住用地商业服务设施工业用地物流仓储道路与交通公共设施用地绿地序号用地性质兼容性质R办公、文化活A1、A2A6其他A3-A9(不含A6)BMWSUG1居住用地R--△×△××△△√2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A×--×××△△√3商业服务设施B△△--×△△△√-2--2-4工业用地M××△--√△√√5物流仓储W××△√--△√√6道路与交通S×××××--×√7公共设施用地U×××××△--√8绿地G×××××△△--注:1.√兼容、×不兼容、△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规划管理要求具体确定。2.当商业金

6、融业用地兼容居住时,商业建筑面积必须>计容建筑面积的50%;当控规中明确表示居住用地兼容商业时,居住建筑面积须>计容建筑面积的50%;控规中未明确表示时,居住用地一般可兼容部分商业用地,兼容的商业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的15%(规划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根据城市规划需要,在土地出让时应明确为城市提供城市公共开敞空间(全民健身空间、绿化广场)等内容。3.规划控制指标按主导用地性质的控制指标进行控制。(当商业金融业用地兼容居住用地时,为保证居住环境的舒适性,其居住建筑的投影密度不得超过相应居住容积率所对应的居住建筑密度)。4.工业用地应按照专项管理规定确定其兼容

7、性。第十条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独立占地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性质及用地面积;无需独立占地的,应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规模及位置。第二节建筑容量规划控制指标第十一条规划城区内按规划用地区位、地形地貌、交通条件、市政基础设施等综合承载能力划分为三类控制区,即:旧城区、新区和特殊控制区(详见附图一)。第十二条特殊区域内地块的规划技术指标须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城市设计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3--3-第十三条除特殊区域内地块外,旧城区地块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指标按已批控规执行;旧城控规

8、中未明确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指标的地块,参照表2-3、表2-5及相邻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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