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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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阶段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不足【摘要】在国外,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被称为'‘阳光法案”,并且已经过许多国家的司法实践的检验,确定其能产生防治腐败的积极作用。但就我国目前情况而言,立法方面仅存在两个本身存在缺陷的政策性文件,这直接导致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缺失,并使其无法产生防治腐败的作用。本文旨在通过剖析两部“《规定》”中的不足,从而为如何完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提供依据。【关键词】公务员;财产申报;不足一、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概念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即法定范围内的国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有关机关申报法定范围内的财产并接受有关机关监督检查的法律制度。财产申报制度,在西方起源于23

2、0年前瑞典的家庭财产报告制度,该制度规定瑞典公民有权查看覆盖低至一般官员、高至首相的政府公职人员的纳税清单。1883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有关财产申报的法律《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由于财产申报制度不仅能对政府公职人员实现有效的监督,更能反映国家权利来源人民的本质,因而世界上有许多国家都确立了该项制度,如美国、法国、俄罗斯、新加坡、韩国等。二、现阶段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不足现阶段,我国关于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两个:第一个是1995年5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我

3、国第一次明确提出对领导干部的收入实行申报并接受监督审查。《规定》对收入申报的宗旨、申报主体、申报内容、申报时间、受理机构、违反的责任、执行监督、解释及生效同期作了规定,为建立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进行了探索,其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也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经验。第二个是200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试行)》)。在这部《规定(试行)》中,申报主体的范围扩大到了家庭成员,包括本人、配偶和需要抚养的子女。但在这部《规定(试行)》中仍未对违规者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这两项规定基本构成了我国现有

4、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框架,它将一部分公职人员置于监督之下,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公务员财产的透明化,对惩治腐败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由于规定本身缺陷以及相关配套措施的缺失,其执行效果一般。具体来讲,我国目前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1、法律体系不完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不仅涉及到公务员的财产权和隐私权,还关系到国家公务员的廉政建设,其关涉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而就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来看,《规定》与《规定(试行)》其本质上属于政策性文件,还未真正上升到法律层面上来,其位阶较低,这与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本身属性所要求的权威性、强制力和公信力极不相符。此外,立法方面与制度本身出现不协

5、调的情况。我国200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其作为有关公务员制度方面的重要法律,但并未对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做出规定。2、申报环节的种类单一《规定》第四条规定:“申报人于每年7月1日至20日申报本年度上半年的收入;次年1月1日至20日申报前一年下半年的收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申报的,经接受申报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时限。”《规定》第四条确立了一年申报两次,半年申报一次的经常性申报制度,但这仅仅涉及公务员的日常申报,而对于公务员的初任申报和离职申报却只字未提,这并不利于公务员财产的持续监督。3、申报主体的范围狭窄《规定》第二条规定:“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

6、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县(处)级以上(含县、处级)领导干部须依照本规定申报收入。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负责人,适用本规定。”《规定》第二条限定申报主体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此范围明显过于狭窄。“第一,我国宪法规定,军事机关是国家重要机构之一,故其官员也须成为《申报规定》所规定的主体之一。第二,一般来说,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位高权重”,理所当然应是财产申报的主要对象,但是,从职能分工而言,如法院、检察院、公安、税务、证券、工商、海关等特殊部门国家工作人员等由于掌握一定特殊的公权力,也易发生腐败滥权之事。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等虽然他们

7、的级别虽然不高,但在乡镇一级基层政权机构中拥有相当大的权力。第三,有学者提出,大中型股份制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中由政府委派或批准的负责人,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公务员,但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有一定的公务职能,所以也应包括在申报主体的范围之内。”所以,以上三类主体也应成为申报财产的主体。4、申报财产的范围不宽我国现有《规定》确定的财产申报范围是“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劳务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然而,这些收入只能反映官员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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