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培专题:教师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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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五、教师法律救济Educationlegalremedies(一)教师法律救济的渠道行政渠道(行政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司法渠道(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仲裁渠道(人事仲裁)(一)教师申诉制度1、申诉范围:教师认为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包括《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如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工资福利待遇等。其他法律规定的合法权益。教师对学校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包括《事业人事管理条例》列举的考核不合格、受到处分、被撤销奖励等。按照申诉制度的设立的意图,学校的其他处理不服的也可以申诉,如降

2、职、撤职、工伤认定等。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2、受理申诉机关做出行政行为的上一级机关(二)行政复议1、行政复议范围(1)可申请复议行为。共11种情形,其中一个概括性的情形,凡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均可申请行政复议。(2)不可申请复议的事项内部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分,人事处理决定,只能提起申诉。居间行为。民事纠纷的调解,仲裁,不能申请复议,不服可申请仲裁或申请诉讼。(三)行政诉讼1、概念与特征行政诉讼指人民法院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求,对行政机关的具

3、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制度。原告被告具有恒定性重在解决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2、行政诉讼的范围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

4、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如某些劳动人事争议不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5、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比较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申请人公民公民、法人公民、法人受理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大中小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审查原则合法性、合理性合法性、合理性合法性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公民公民法人(五)人事仲裁1、概念人事争议仲裁,是指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仲裁的人事争议案件依法进行调解和裁决的活动。

5、2000年中组部、人事部、总政治部联合颁布了《人事争议处理规定》2007年颁布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9年人社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1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60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处理。”2、人事仲裁的范围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3、人事争议处理程序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

6、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有效时间为1年。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争议15日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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