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法律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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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征收法律制度---序言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因土地所引发的社会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所以,本节课我们从三个方面对土地征收制度进行分析:第一部分是土地征收的规范分析;第二部分是现行土地征收制度的缺陷及其原因剖析;第三部分是土地征收程序和土地征收补偿和安置一、土地征收的规范分析1.征收内涵的界定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目的而强制地取得自然人和法人的财产或财产权利的行为。一般认为,征收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主体的特定性。各国立法大多规定征收的主体只能为国家,

2、由于国家本身是一个抽象的集合概念而非具体的主体,实践中,征收权皆由政府来行使。第二,强制性。征收是国家主权的表现,一国任何财产的所有者都必须服从于国家的这一权力。第三,补偿性。国家对于被征收财产的所有人给予补偿,是法的公平原则的体现。从这个角度讲,征收的实质是强制收买。第四,公共目的性。“公共目的”使征收具有了合法的理由,是征收实施的前提条件。国家征收的财产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否则即为违法。近代以来,国家虽依公权力在其领土范围内不需权利人同意即可将他人所有的财产征收为自己所有的财产,但一直受到公共目的性这

3、一限制。第五,客体的广泛性。各国法律均未特别限制征收的客体,一切财产都可成为征收的客体,这里的财产为广义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无形财产(权利)。征收与征用征收、征用两者在法律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首先,两者的法律效力不同。征收主要是所有权的改变,其实质是强制收买;征用则是使用权的改变,其实质是强制使用。也就是说,征收是国家从被征收人手中直接取得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行为,其结果是权利发生转移;征用则仅是紧急状态下的强制使用,一旦紧急状态结束,被征用的物体应如数返还给原权利人。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农村集体

4、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情形,实际上是征收,而其中规定的临时用地的情况,则是征用。其次,征收、征用以后的补偿是不同的。在征用的情况下,因为所有权没有移转,如果标的物没有毁损灭失,就应当返还原物,如果因使用导致原物毁损不能返还的,应照价赔偿而非补偿。在征收的情况下,不存在返还的问题。由于征收是所有权的移转,对被征收人造成的损失更大,对其的补偿也更高一些。再次,征收和征用的适用条件也不同。征用一般在临时性的紧急状态中适用,而征收则是基于公共利益而采用的。通说认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行使

5、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所实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征收虽具有一般行政行为都有的强制性、主体间地位的不平等性,但征收也具有一般行政行为不具备的公共目的性、补偿性以及物权变动的后果等十分鲜明的特征。更进一步的是,各现代国家,为了防止权力像以前国王或专制统治者随意侵犯或剥夺私有财产权,通常都在私法中规范基于公共目的不得已进行的征收行为,以起到保护私有财产权的作用。所以,我认为,征收是一种行政行为,但非一般意义上的行政行为,是一种须受到私法限制的特殊的行政行为。2土地征收内涵的界定征收的客体具有

6、广泛性,各种财产均可被征收,土地由于其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而成为最重要、最普遍的征收对象。一般而言,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目的,而强制土地权利的转移,并给予一定补偿的行政行为。 土地征收是征收的重要内容,也具有征收的强制性、补偿性、公共目的性等特征。土地征收制度的法律基础是国家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因公共利益国家可对私人财产权予以正当剥夺。尤其是随着社会本位思想的发展,在现代社会,国家因公共利益,在宪法授权的范围内不论个人是否同意,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强行征收私人财产,这在各国都已很普遍。由于土地所有权是最重

7、要的一类所有权,土地征收便成为公权力介入私权利的一种途径,也是国家利益与私人利益都关注的焦点。为了平衡私权与公权,尤其是防止公权力对私权利的过分侵害,各国都对如何进行正当的土地征收进行了规定,现代各国的土地征收制度也都是在“正当性”原则所导引之下展开的,其核心就是对土地征收的一种限制,以充分保护私权利。我国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采用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二元结构,使得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具有自身的特点:我国的土地征收是国家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征收, 所以,我国的土地征收是发生在国家和农民集体之间的所有权转移

8、。我国多数学者认为:土地征收具有强制性;征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与集体组织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征收的产生并非基于双方的自愿和一致,而是基于国家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行政命令),且被征收的农民集体必须服从;土地征收的争议一般以行政诉讼程序解决。因此,土地征收行为同征收一样,也是一种行政行为。也有学者认为,从土地征收行为目的的公益性、土地征收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定性、土地征收权利的专有性、土地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及土地征收措施的强制性、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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