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修民法课件》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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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学习目的:通过对本单元内容的学习,应理解并掌握有关民法的基础知识,并对民法的精神实质,诸如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有所把握。同时,联系实际,学会分析、判断一些与民法有关的社会现象或案例。明确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位置与所起的作用。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平等主体:这里的平等主体指的是在法律上无相互隶属关系,有平等的资格的法律主体。◆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它包括本国公民、外国

2、公民以及无国籍人。◆法人是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我国目前尚无一部较完整的民法典,而是以《民法通则》为核心法律,辅之以其他单行民事法律,包括《合同法》、《担保法》、《拍卖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二)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对民事立法、司法和民事活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和约束功能的基本行为准则,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82021/8/21(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

3、原则(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92021/8/21是指当事人在民法上都具有独立的人格,他们彼此间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互相没有隶属关系。《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任何自然人、法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地享有权利,其权利平等地受到保护。(1)平等原则例如:《婚姻法》规定在婚姻关系中男女两性处于平等地位,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继承法》规定所有的继承人不分男女,一律平等地享有继承权;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继承权平等A为中国人B为外国人,在中国两人享有的民事权利都是平等的。(2)自

4、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有完全的意志自由,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参加民事活动,作出民事行为,并自主地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和内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强迫和威胁。《婚姻法》:结婚法定条件之一,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因胁迫结婚的属于可撤销婚姻。《继承法》确认了遗嘱自由原则,公民有权以遗嘱方式处分自己的遗产而不受他人干涉。注意: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案情介绍】刘某与王某系邻居,王某为其所在地的镇长,刘某为一集邮爱好者,其收藏的《祖国山河一片红》的邮票早已使王某垂涎欲滴,但又不愿意按市场价购买

5、该套邮票。2000年,刘某申请宅基地建房被王某所知,王某便指示相关人员拖着不办。刘某找到王某,王某对刘某说,如果将《祖国山河一片红》的邮票以2000元卖给我,此事可成。刘某无奈,只好按照王某的要求将邮票转让于王某。王某速批准了刘某的宅基地。房屋建好后,刘某便以胁迫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返还《祖国山河一片红》的邮票。为此引起纠纷。【问题】本案应如何处理?本案涉及自愿原则问题。依《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本案中,王某利用刘某申请宅基地之际进行要挟,刘某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

6、无奈将邮票低价转让给王某,该行为违反了民法的自愿原则,构成了民法上的胁迫。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刘某有权请求撤销该买卖行为。当然,刘某行使撤销权应在1年内行使,否则,其撤销权消灭。如刘某在该撤销权期限内行使撤销权,人民法院应依法支持刘某的请求。该买卖行为被撤销后,王某应返还刘某邮票,刘某应返还王某2000元价款及其利息。(3)公平原则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以平等原则和自愿原则为前提公平原则内容应包括

7、:(1)每个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机会应当均等;(2)民事主体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上要对等,公平合理,不能显失公平;(3)民事主体合理承担民事责任,一般情况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责任与过错的程度应相适应,双方都无过错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公平原则由双方当事人合理分担民事责任。不慎跌落车下受伤害适用公平原则止纷争2012年6月27日早上6时许,田雪霞之子张某某雇佣张中伟为其拉运麦草,田雪霞在车上装麦草时不慎跌下受伤,田雪霞遂被送往长武县人民医院治疗,当日下午送往陕西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8天,支付医疗费2487

8、4.34元(在长武县新农合经办中心报销7576元),并支付挂号、检查费120元。田雪霞将张中伟诉至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长武法院适用公平原则判决张中伟补偿田雪霞各种经济损失30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在原告诉被告因侵权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原告应对被告的侵权行为存在的过错程度负举证责任。在不能证明被告有过错的情况下,可以不承担责任,但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应根据公平原则予以补偿,遂作出了上述判决。双方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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