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避税及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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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国际避税及其方式4.1国际避税及其起因4.2转让定价4.3国际避税地4.4其他常见避税方式4.1国际避税及其起因4.1.1国际避税与国际逃税及其处理方法概念国际避税:跨国纳税人利用国与国之间的税制差异以及各国涉外税收法规和国际税法中的漏洞,在跨国经济活动中,通过种种不违法手段,规避或减少有关国家纳税义务的行为二者异同4.1国际避税及其起因4.1.2国际避税的起因(1)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异(2)国际税收协定的大量存在(3)国际重复征税难以完全消除(4)国际税收管理上存在困难和疏漏4.2转让定价4.2.1什么是转让定价4.2.2跨国公司的转让定价策略4.2.3转让

2、定价的限制因素4.2.4转让定价影响多方面分配关系4.2转让定价4.2.1什么是转让定价(1)概念(2)转让定价基本形式购销业务融资业务劳务业务无形资产有形财产跨国公司Y在A、B两国设有全资子公司:A国B国Y在B国的税负生产企业$5销售商$10最终消费者(10-5)×40%=$2税率40%~~~~~~~~~~~~~~~~~~~~~~~~~~~~~~~~~~~~~~~~~~~~~~~~~~~~~A国C国B国Y在B、C国税负生产企业$5贸易公司$9销售商$10最终消费者税率10%40%利润$4$1$5所得税$0.4$0.4$0.8税后利润$3.6$0.6$4.2有

3、效税率16%结论:Y减少税负$1.2=2-0.84.2转让定价4.2.2跨国公司的转让定价策略(1)税务目标(2)非税务目标打入与控制市场调节利润避免外汇风险避免或减少东道国外汇管制避免或减少投资的政治风险挤占合资企业利润4.2转让定价4.2.3转让定价的限制因素4.2.4转让定价影响多方面分配关系4.3国际避税地4.3.1什么是国际避税地4.3.2国际避税地的类型4.3.3国际避税地的非税条件4.3.4跨国纳税人利用国际避税地的主要形式4.3.1什么是国际避税地(1)国际避税地概念(2)相关概念离岸金融中心(offshorecenter):给外国投资者在本地

4、成立但从事境外经营的公司提供特别优惠,使其借以得到更大经营自由的国家或地区。离岸中心与避税地往往是合一的。离岸公司(offshorecompanies):外国投资者在本地成立但单纯从事境外经营业务,不进行本地业务的公司。也称境外公司。自由港巴哈马1、不征收任何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如:巴哈马共和国、百慕大群岛、开曼群岛。瑞士2、征收所得税但是税率较低的国家和地区。如:瑞士、列支敦士登、海峡群岛、爱尔兰。中国香港3、所得税课征仅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和地区。如:中国香港、巴拿马、塞浦路斯等。卢森堡4、对国内一般公司征收正常的所得税。如:卢森堡、荷属安第列斯等荷兰5、

5、与其他国家签订有大量税收协定的国家。根据国际税收协定,缔约国双方要分别向对方国家的居民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主要是预提所得方面的税收优惠。如:荷兰4.3.2国际避税地的类型(1)不征收任何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巴哈马百慕大开曼(2)所得税税率较低的国家和地区瑞士列支敦士登新加坡爱尔兰4.3.2国际避税地的类型海峡群岛(3)所得课税仅实行来源地管辖权的国家和地区香港巴拿马塞浦路斯4.3.2国际避税地的类型(4)对某些特定种类公司提供特殊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卢森堡荷属安德列斯(5)某些签有大量税收协定的国家荷兰4.3.3国际避税地的非税条件(1)政治和社会稳定(2)交通

6、和通讯便利(3)银行保密制度严格(4)对资金往来无管制4.3.4跨国纳税人利用国际避税地的主要形式(1)利用基地公司避税定义类型控股公司金融公司贸易公司许可公司受控保险公司服务公司航运公司4.3.4跨国纳税人利用国际避税地的主要形式(2)利用信托形式避税什么是信托信托的潜在避税功能(普通法系条件下)建立信托的形式个人持股信托公司以信托掩饰股东权力订立信托合同4.4其他常见避税方式4.4.1滥用税收协定4.4.2其他避税方式4.4.1滥用税收协定(1)滥用税收协定的概念什么是滥用税收协定第三国居民通过一定的手段,获取其他两个协定缔约国居民才能享受的该两国税收协定

7、待遇的行为。(两国间税收协定中提供的税收优惠待遇只适用于该两国居民,第三国居民本不应享受。)它的特点(2)滥用税收协定的方式a.设置直接导管公司第三国(非缔约国)居民在缔约国一方设立完全受其控制的子公司,即“导管公司”。“导管公司”(conduitcompany):第三国居民为了利用非居住国税收协定达到避税之目的,而在该协定缔约国一方成立的完全受其控制的子公司。该子公司作为缔约国的居民公司可以享受缔约国税收协定中的税收优惠待遇,再通过母子公司关系把受益传递给该第三国居民,从而使该第三国居民间接地得到缔约国税收协定的好处。目的:第三国居民滥用其他两国之间的税收协

8、定,主要是为了规避有关国家的预提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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