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保公司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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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答辩状答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悟支公司住所地:大悟县城关镇西岳大道105号。负责人:聂小平,该公司经理。因原告杨德永诉被告杨元、大悟县和新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及答辩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一、若本案涉及的道路交通事故的驾驶人不具有驾驶资格,则答辩人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依据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若本案涉及的道路交通事故的驾驶人不具备驾驶资格,

2、则答辩人不予赔偿。二、若本案涉及的道路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具有驾驶资格,且驾驶人、肇事车辆及所在的公司具有出租车营运资格,答辩如下:在交强险分项限额范围内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但赔偿总额不超过122000.00元。本案的法律性质是机动车交通事故事故责任纠纷,答辩人愿意答辩人系从事财产保险业务的经营机构。答辩人为在答辩人处投保的车辆承保交强险业务,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总额为122000.00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00元。依据被保险

3、人投保交强险及国家关于交强险的规定,答辩人愿意根据交警部门关于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及有关部门和原告出具的合法证据,在交强险分项限额范围内按事故责任比例赔付。2、答辩人不承担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的责任。答辩人为被保险人投保的车辆承保交强险,依据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关于''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的规定,答辩人只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的人身损害、财产

4、损失,且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不是保险合同纠纷,原告的受伤并非答辩人所造成,原告的精神损害也非答辩人的原因所形成,答辩人承担法定的赔偿责任,其精神损害抚慰金应由交通事故的双方当事人按责任大小承担,且本案不是保险合同纠纷,因此,答辩人既不赔付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内精神损害抚慰金,也不赔付诉讼费、鉴定费,诚请人民法院明3、答辩人同被保险人订立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原告不能直接要求答辩人在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其损失,答辩人不承担直接向原告赔偿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的经济损失。本案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在本案中同答辩人无直接的

5、关系,答辩人同被保险人之间第三者责任险合同是商业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不是交强险法律关系,本案应依法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而依据答辩人同被保险人签订的第三者责任险合同,该合同的受益人是被保险人,答辩人只针对被保险人赔偿,原告无权要求答辩人直接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且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原告可向原告赔偿第三责任险范围内的经济损失。以径直要求保险人在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其损失。因此,答辩人不直接4、人民法院应依法审理本案。本案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答辩人为本案涉及的车辆承保交强险,诚请人民法院审查原告、被告提交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

6、依据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及我国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赔偿标准、法律责任,对本案作出公正判决,以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原告提出的部分赔偿项目及标准,答辩人有异议,主要体现如下:一是答辩人不承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的责任;二是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交通费的用途及金额,答辩人不赔偿交通费;三是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应依据湖北省农业行业从业人员工资标准及农业人口的平均纯收入确定赔偿的金额;四是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需要赔偿及扶养人的人数没有确定,即使需要扶养,则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标准应按照湖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

7、费支岀标准确定,但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五是原告的医疗费的范围应符合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用药目录和医疗服务目录规定的范围,答辩人不赔偿超过两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即答辩人不赔偿原告丙类用药的医疗费及检查、检测费用,原告应自行承担乙类用药10%的医药费;六是原告的伤残等级过高、后期治疗费过高、误工损失日及护理时间过长;七是被保险人没有投保不计免赔率,即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答辩人承担85%的理赔责任;八是原告年满60周岁,已超过男性法定60周岁的退休年龄,且原告没有提供其丧失劳动能力及服务处所的证明,答辩

8、人不赔偿其误工费;九是原告没有证据证明需要加强营养,且营养费不属于赔偿的范围;十是答辩人在医疗机构为原告提供1万元担保,此款应由答辩人直接向医疗机构支付,处理本案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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