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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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出口贸易的基本程序和法规本章要点:出口贸易的基本程序国际货物买卖适用的法律与规则国际贸易术语惯例第一节出口贸易的基本程序一、准备阶段二、交易磋商和合同的订立三、履行合同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适用的法律与规则一、国内法1、国内法的效力2、我国有关国际贸易的国内法3、外国国内法二、国际贸易条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一)背景(二)产生(三)《公约》与中国1、关于采用书面形式的保留2、关于适用范围的保留三、国际贸易惯例1、国际贸易惯例的形成2、主要惯例3、法律效应第三节国际贸易术语惯例一、国际贸易术语的内涵贸易术语又称价格术语(TermsofPrice)或价

2、格条件。它是用一个简单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来表示价格的构成以及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手续、费用和风险的责任划分。贸易术语的产生和广泛应用,对简化交易手续、缩短洽商时间、节省费用开支、促进贸易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二、《1932年的华沙—牛津规则》三、《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四、《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E组:EXW2、F组:FCA;FAS;FOB3、C组:CFR;CPT;CIF;CIP4、D组:DAF;DES;DEQ;DDU;DDP《2000年通则》贸易术语13个术语中Port:6个可用于海洋或内河运输:FAS,FOB,CFR,CIF

3、,DES,DEQPlace:7个可用于多式联运:EXW,FAS,CIP,CPT,FCA,DDU,DDP主要术语:FOB,CFR,CIF,FCA,CPT,CIP第四节国际贸易术语的解释一、装运港船上交货——FOB(一)含义FOB是FreeOnBoard的缩写,中译名为船上交货,术语后跟指定装运港(…namedportofshipment)。FOB又称“离岸价格”。据FOB术语,卖方承担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同时也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货物越过船舷)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该术语只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二)双方的义务(三)注意问题卖方义务买方义

4、务A1提供符合合同的货物B1支付货款A2许可证、核准书和手续B2许可证、核准书和手续A3运输和保险合同B3运输和保险合同A4交付货物B4收取货物A5风险转移B5风险转移A6费用划分B6费用划分A7通知买方B7通知卖方A8交货证明、运输单据或具B8交货证明、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信息有同等效力的电子信息A9检验、包装、标记B9货物检验A10其他义务B10其他义务《2000年通则》规定的买卖双方的义务1、风险的划分2、装船费用的负担FOBLinerTerms(班轮条件);FOBUnderTackle(吊钩下交货);FOBS(FOBStowed)FOB包括理舱费;

5、FOBT(FOBTrimmed)FOB包括平舱费;FOBST(FOBStowedandTrimmed)FOB包括平舱、理舱费FOB后加各种条件,只是为了明确装货费用由谁负担,并不影响风险转移的界限。3、关于租船订舱问题4、FOB在个别国家使用时的不同解释案例一:2006年11月,我国某粮油进出口公司与巴西某公司签订一份出口油籽的合同。合同采用FOB价格术语,买方需于2007年2月份派船到厦门港接货。合同还规定:“如果在此期间内不能派船接货,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皆由买方承担。”3月1日,卖方在货物备妥后电告买方应尽快派船接货。但是,一直到3月

6、28日,买方仍未派船接货。于是卖方向买方提出警告,声称将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买方在没有与卖方进行任何联系的情况下,直到2007年5月5日才将船只派到厦门港。这时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买方则以未订到船只为出拒绝赔偿损失,双方争议不能和解、卖方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取证调查,认为买方确实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派船接货、因此法院判决:卖方有权拒绝交货,并提出赔偿请求。后经双方协商,卖方交货,但由买方赔偿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本案例是涉及FOB价格术语下船货衔接的问题。按照FOB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这类合同中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然而

7、,由于FOB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安排租船订舱,所以,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问题,处理不当,自然会影响到合同的顺利执行。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卖方有权拒绝交货,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均由买方负担,因此,在FOB术语下成交的合同,对于装运期和装运港要慎重规定,订约之后,有关备货和派船事宜,双方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保证船货衔接。在此案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尽到了自己的责任。在装运期临近时,卖方电告催促买方派船接货.但买方仍没有及时派船接货。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有解除合同之权利,并要求买方赔偿损失。本案中我方公司据理力争,维护自身合法

8、权益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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