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论文)专利权的客体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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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专利权的客体XXX(西南政法大学XX学院;重庆40H20)[摘要]在新科技的冲击下,传统化专利权客体的诸多限制逐渐受到挑战,相应的专利法禁区也开始被打破进而接受专利进入。本文通过对生物科技和计算机软件的专利发展历程为例,阐述了专利权客体的国际化发展趋势以及在此背景下我国应对专利权客体发展的相应对策。[关键词]专利权;客体;生物科技引言社会历史进程的发展来自于生产力的巨大推动,特别是在科技发展直接提升现实生产力发展的二十一世纪更是如此。作为创新化时代的核心主旨和内容,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对于我国综合实力的提高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也将客观地推

2、动它们的快速发展。在高新技术大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保障创新发展的专利法却面临着严峻的挑战,造成这种局面的一个基本因素就是专利权客体保护所形成的弊端越来越不适应高新技术创新发展的理念,这也导致高新技术发展的内核要变革这种专利权的客体化影响。因此,对于该问题也就成为当今经济法所研讨的一个热点问题,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下,专利客体范畴更应适时地走向国际化,如何应对这一新形式的挑战以保证高技术可以在专利法的客体范围内得以有效保护也就更具现实之意义。一、专利权客体的传统范畴通常来讲,法律理解的专利权客体大体上是“依法应授予专利权并受到专利法保护的

3、技术成果。”[1]从这一定义概念可以看出,专利权客体就是专利法所保护的相关对象。我国《专利法》就明文规定着专利权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个方面,其中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而外观设计则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2]由此可见,专利权客体必须要具备新颖性、创新性和实用性才能真正地获得专利权,甚至我国专利法也对专利权客体范畴有着明确化的规定,专利法第五条

4、中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3]其原因在于对人类进行基因克隆会导致人类进入到无性繁殖阶段,从而混乱人类的发展,它触犯了人类社会道德发展的底线;像毒品辅助设备和假币制造机器,虽然技术含量很高,但是它对于国家和社会利益具有着巨大破坏性,所以违反者国家法律和公共利益,所以这些都被排除在专利权客体范畴外。除此之外,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中还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5、4]之所以它们也不纳入专利权客体范畴,其原因在于它们的全面发展是推动世界历史发展的直接动力,而专利权的保护就起本质来说应该看成是一种垄断,如果对这些科学技术给予垄断,那么将从客观上阻碍着技术的革新和创造,从而导致世界历史的停滞不前。二、新技术发展对专利权的客体所带来的挑战随着科学的飞速发展,传统化的专利权客体正受到新兴科技专利的冲击,由于这些新兴科技领域自身所具有的高投入和产出的性质就势必会伴随着巨大的风险性,对于这种风险性的保护更需要国家法律在专利权客体保护方面给予重点部署和调整,保证它们能够在今后得到安全化发展。而这种调整变化对于专利权

6、客体的范围就会产生很多影响,下面仅以生物科技和计算机软件为例进行分析。(一)生物科技发展对于专利权的客体所形成的挑战按照传统化的专利权客体来看,发明是以主体之姿而存在的,这就在制度上将发明同发现有机地区分开,因为“人的发现是原来已存在之物,而人的发明却是以前不存在之物。”[5]但是这一明确性的规定却随着生物科技的发展而越发地变得难以界定了。早在美国FunkBros.Seed,Co.v.KaloInoculantCo.案中就已经涉及到了生物科技发展对传统化专利权客体的冲击。这个案件所讨论的核心是从豆类植物中得到的人工提取物能否划定到发明范畴之

7、中。由于该案件的原告因其所发明的人工提取物技术被定义为侵权而起诉了被告,而被告则以原告专利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反过来起诉原告。该案件旷日持久,最后美国最高法院以自然生物技术是人类共同知识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不能被个体单独垄断判决了原告起诉失败。从这个案件我们发现,当时对于生物科技的专利法法律认知还是处在它是一种自然界的规律发现,而非是一种特异性的人工发明。但是,20世纪80年代的Diamondv.Chakarabarty案则对于生物科技技术归于专利权客体范畴有了巨大的认知上变化。如果按照传统化的专利权认知理论,作为依据自然规律得出的人工技术只能归于

8、发现行列而不具有专利权效力,但是,这个案件却开天荒地为以后生物科技获得专利权保护提供了一个观点,即专利法所保护的对象可以是太阳底下人为的任何事情。这一观点的认定也从客观上明确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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