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江环保公司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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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二〇一一年十一月6-4-1355810121532464851525861636464656769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三章股份和注册资本第四章减资和购回股份第五章购买公司股份的财务资助第六章股票和股东名册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八章股东大会目录19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921222528第九章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第十章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二节独立董事第三节董事会第十一章董事会秘书第十二章公

2、司总裁第十三章监事会第一节监事第二节监事会第三节监事会决议第十四章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十五章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第十六章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十七章保险第十八章劳动人事制度第十九章工会组织第二十章公司的合并与分立第二十一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二十二章公司章程的修订程序第二十三章通知第二十四章争议的解决第二十五章附则6-4-234343740494949636769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第一章总则为维护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同意改组设立深圳市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深府股[2002]26号)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并于2

4、002年7月18日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的营业执照号码为:4403011032408。公司的发起人为张维仰、贺建军、上海联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方元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中国风险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高新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文英贸易有限公司。公司于2002年11月2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境外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177,900,000股,并于2003年1月29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于【●】年【●

5、】月【●】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境内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并于【●】年【●】月【●】日于【●】证券交易所上市。第四条公司中文注册名称: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英文名称:DongjiangEnvironmentalCompanyLimited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朗山路9号东江环保大楼1楼、3楼、8楼北面、9楼、10楼、11楼、12楼。邮政编码:518034电话号码:86-755-866760926-4-3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传真号码:86-755-86676006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公司的法定

6、代表人是公司董事长。公司是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并在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于【●】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生效后原公司章程及其修订文本将由本章程替代。自公司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章程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公司章程对公司及股东、董事、监事

7、、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在不违反本章程第二十四章规定的情况下,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公司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企业承担责任;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

8、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在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公司拥有融资或借款权,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新股、公司债券、抵押或质押公司全部或部分资产、业务的权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它权利。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正本或副本)、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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