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业务基本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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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业务基本知识培训民事类: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的;一、国务院及重庆市关于法律援助范围的规定(六)残疾人请求侵权赔偿的;(七)未成年人请求损害赔偿且其监护人经济困难的;(八)困难农民土地、林地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中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九)困难群众因交通事故和医疗事故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的事项纳入法律

2、援助范围;(十)农民因假冒伪劣生产资料(假种子、假农药、假化肥)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的事项)。(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应予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一、国务院及重庆市关于法律援助范围的规定刑事类:(一)申请援助: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二)指定援助:第十二条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

3、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一、国务院及重庆市关于法律援助范围的规定(一)不需对受授人进行经济审查的情况《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并无需对受援人进行经济状况审查:(一)公诉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二)刑事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二、法律援助案件经济困难资格审查(二)不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的情况《重庆市法律援助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申请人或申请的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提供经济困难证明:(一)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而产生

4、的民事权益的;(二)农民工请求给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的;(三)残疾人请求侵权赔偿的;(四)农民因假冒伪劣生产资料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的;(五)刑事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的;(六)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二、法律援助案件经济困难资格审查(三)可以视为经济困难证明的几种材料《重庆市法律援助程序规定》第十二条下列几项可以作为经济困难证明:(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三)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四)农村五保供养证;(五)工会组织发放的特困职工证;二、法律援助案件经济困难资格审查(六)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的其他社会救济、救助证明;(七)人民法院已决

5、定对申请人给予司法救助的证明;(八)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证明材料;(九)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的证明;(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十一)其它能够证明申请人经济困难的材料。二、法律援助案件经济困难资格审查《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六条公民就本条例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一)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三)

6、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五)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六)残疾人、未成年人请求侵权赔偿的,向赔偿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三、法律援助受理管辖(一)会见笔录刑事:1、告知被告人享有的法定的诉讼权利;2、询问被告人对起诉书(被指控事实)的意见;3、向被告人了解、核实案情、消除疑点;4、询问被告人有无新证据或新的证据线索;5、问话切中该案要害,笔录格式符合规定。民事:告知

7、援助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法律援助的情况;明确授权方式、援助事项;查明案情,告知受援人对案件结果的预期;告知应该补充的证据材料;受援人表示知晓援助事项,并愿意承担可能出现的结果。四、法律援助案件卷宗质量要求(二)证据分析材料刑事:分析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是否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分析控诉证据内容是否合理,有无矛盾;分析控诉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分析是否有辩护证据。民事:1、受援人提供的证据目录;证据来源和取得方式;证明的事实;证据的用途;举证时间;待证事实及补偿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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