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制史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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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考书目本课程结构按照专题介绍中国古代法制发展过程中的主要问题。第一讲绪论第八讲刑事法规第二讲立法思想第九讲民事法规第三讲法律形式第十讲行政法规第四讲主要法律(上)第十一讲经济法规第五讲主要法律(下)第十二讲司法机构第六讲主要刑罚第十三讲诉讼制度第七讲法律适用原则第十四讲审判制度第十五讲监察制度本课程结构按照专题介绍中国古代法制发展过程中的主要问题。第一讲绪论第八讲刑事法规第二讲立法思想第九讲民事法规第三讲法律形式第十讲行政法规第四讲主要法律(上)第十一讲经济法规第五讲主要法律(下)第十二讲司法机构第六讲主要刑罚第十三讲诉讼制度第七讲

2、法律适用原则第十四讲审判制度第十五讲监察制度第一讲绪论一、中国法律的起源夏朝建立前的“法律”——原始习俗“神农无制令而民从”“厚赏不行,重罚不用而民自治”原始社会调整人们在生产、分配和交换过程中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是世代相传的习俗和惯例。二、刑、法、律概念的演变中国古代“法”和“律”不连称春秋以前多称“刑”春秋、战国之际“法”字广泛使用商鞅相秦,改法为律秦汉至明清多称“律”唐末和两宋称“刑统”元称“统”、“典章”刑:《说文》:“刑,刭也,从刀声”。《玉篇》“刑,罚总名也”。古代刑字有两种含义:一是杀头的刑罚一是刑罚犯罪的法法(灋):《

3、说文》“法,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公平裁判,明断曲直,就是古代对法字涵义的理解。律:《说文》“律,均布也,从彳(chi)聿(yu)声”。“均布”是古代乐器中调音律的工具。所谓“律所以调均出度也”,均为“均钟,以木为之,木长七尺,系以弦,以度钟之大小清浊”。律就象用均钟调音那样,范不一而归于一,要求人们的行为整齐划一。律是规定刑名和定罪科刑的依据,含义比法或刑更广泛。三、宗法制度所谓“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宗法制度渊源

4、于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经过夏、商两代的发展,到西周建立时,达到了成熟的程度。西周初年,周武王发动反商战争,建立西周政权以后,为保证姬周家天下的稳固,开始“封邦建国”,推行政治上的分封制度。以这种“裂土封王”的分封制度为基础,逐渐形成了一种完备的宗法社会制度。周王诸侯王卿大夫士层层分封,就形成了周天子、各级诸侯王、各级卿大夫、士等相互间的支配和依赖关系,形成了层层相依的等级结构。由于这种分封主要是以血缘关系为依据,因而也就形成了以周天子为中心的家天下的宗法制度。宗法制度:一是嫡长子继承制;二是兄弟相宗,兄弟相宗仍以嫡长子制为前提。宗法制

5、度实质上是一种继承制度,也称继统法。实行这种制度,必须严格区分嫡、庶。天子长子大宗天子次子小宗诸侯诸侯长子大宗诸侯次子小宗卿大夫卿大夫长子大宗卿大夫次子小宗士士长子大宗士次子小宗庶民为维系这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组织形式,西周统治者在政治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三个方面的原则与制度。其一,从周天子到卿大夫、士,都实行了嫡长子继承制。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嫡长子有全族最高权位的继承权和主祭权,为“大宗”,其他兄弟、领主相对于嫡长子则为“小宗”。其二,小宗服从大宗,诸弟服从长兄。(大宗率小宗,小宗率群季)在各个相对应的关系中,小宗应该服从大宗,有向上

6、纳贡、跟随出兵征伐等政治、经济或礼仪上的义务和责任。大宗可以向小宗提供政治庇护,并有责任调解小宗之间的纠纷。在理论上,大宗有权力剥夺小宗的身份,降低其爵位,剥夺或缩小其领地。其三,各级诸侯王、卿大夫、士,既是一种家族组织,又各自构成一级国家政权,共同向最高宗子——周天子负责。这种宗法统治的特征在于家族统治。周王既是国王,天下最高主宰,又是整个姬周大家族的大家长。在这种政治、血缘双重关系的统治模式中,国家官吏与各级行政机构的选拔和设立,完全采用“任人惟亲”的原则,依照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与上一级领主的关系等因素来确定。因此,宗法制度的实

7、质在于保证夺取政权的整个家族对于全社会实行家长制的专制统治。“有百世不迁之宗,有五世则迁之宗”(《礼记·大传》)由于西周奴隶制国家体制是与宗法关系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所以各级奴隶主贵族十分重视“宗子”的特殊地位,十分注意树立牢固的“尊祖”观念。西周时期,从政治上讲,一国无二君;从宗法上讲,一庙无二祭主。各级宗族成员,都要以各级“宗子”为中心,表示“尊祖”和“敬宗”,这就成了维护宗法制度的基本信条。宗法制度不仅应用于周室的同姓间,而且和异姓诸侯间也有关系。周制,同姓不婚,而异姓则互为婚媒。所以周天子称同姓诸侯为伯父、叔父,称异姓诸侯为伯舅

8、、叔舅。周初的封诸侯、建国姓,就是把氏族组织扩大为政治组织,也就是氏族组织变成国家机关,奴隶主贵族通过宗法制度,建立了一套周密的统治网。所谓“立嫡以长不以贤”。嫡长子死,不能立庶子,应该立嫡长孙。其目的是保护奴隶主私有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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