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陪審制度之比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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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美陪審制度之比較研究摘要:盡管在中美兩國都存在陪審制度,但是兩者在諸多方面有不同之處。主要表現在法律依據,陪審員的任職條件、選擇方法、回避和任期,陪審審理案件的范圍,陪審員的權利義務與法律責任方面。通過比較,不難發現中國的陪審制還存在著缺陷,我們應該對其予以完善。中國的陪審制度改如何改革,本文提出瞭一些管見關鍵詞:法律依據案件范圍權利與義務價值完善所謂由陪審團審判,是指在職業法官主持下,由一定數量的普通民衆在聽取控、辯雙方的證據和辯論之後,按照嚴格的標準決定被告人是否構成被指控的犯罪。在美國陪審團分為大陪審團和小陪

2、審團。大陪審團主要負責案件的審查起訴,小陪審團主要負責案件的具體審理。陪審團審判是美國當事人主義刑事訴訟的重要組成部分,可以說聯邦憲法規定的多項保障被告人權利的制度,如果離開瞭陪審團制度都是無法實現的—、中美陪審制度的不同點1、陪審制度的法律依據不同美國的陪審團制度直接依據聯邦憲法。聯邦憲法第3條規定:除彈劾案以外,對所有犯罪的審批都應當由陪審團進行。第七修正案規定r在普通法訴訟中,爭執價額超過20美元者,由陪審團審判的權利應予保護,案情事實經陪審團審定後,除非依普通法的規則,合衆國的法院不得再重新審理/我國現行憲法

3、中並未明確規定陪審制度。它的直接依據在於《人民法院組織法》第10條的規定f除審判員獨任審理的情況外,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由審判員或審判員和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2、陪審員的任職條件、選擇方法、回避和任期等不同美國法律規定,未滿18周歲,未居住在本地,沒有英語讀寫能力,有缺陷的人,有前科的人,沒有資格充任陪審員。在習慣上,醫生、律師、教師、法官、消防隊員、政府官員等不得擔任陪審員。在個案中,陪審團成員由雙方共同選擇。法院先從其所在地的選民名單或汽車駕駛執照的登記中隨便選出一定人數作為候選人,再從其中選出正式陪審團成

4、員和候補陪審團成員。陪審員的避分為〃有因回避〃禾『無因回避〃。聯邦層次的大陪審團的陪審員數額一般為23人,小陪審團為12人。其任期無固定性,隻要被選中就可以連選連任原則上,我國年滿23周歲,品行良好、身體健康z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中國公民都可以擔任人民陪審員。在實踐中,擔任人民陪審員還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執業律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傢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被開除公職的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陪審員的名額,由基層人民法院

5、根據案件審判的需要,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具體人選在自願申請和舉薦的基礎上也一並確定。陪審員任期5年。法院審判案件需要陪審員時,在陪審員名單中隨機抽取確定。陪審員的回避適用審判員回避的規定3、陪審審理案件的范圍不同在美除彈劾案外的一切案件都可以適用陪審制度。美國聯邦和半數以上的州都規定對重罪起訴必須經大陪審團決定,對於判處六個月以下監禁的輕罪,則不需要。美國法律允許被告人在法庭批準和政府檢察官同意的情況下,以書面形式放棄陪審團審判的權利。而且隻有初審法院使用陪審團,上訴法院不再審理事實問題,也不需要陪審

6、團理論上我的一審案件,除獨任審理外,均可采用陪審制度。但實踐中,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實行陪審的較少,刑事案件采用陪審的較多。從法院的級別來說,我國的四級法院均可在一審中適用陪審制度。二審案件中,一律不實行陪審制度。在再審程序中,因再審案件的原生效判決或裁定的程序的不同而不同,原來是一審的,應當適用陪審制度,原來是二審的,理論上講不可以適用4、陪審員的權利義務與法律責任不同美國的陪審員與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分工明確。原則上,法官解決法律問題,陪審團解決事實問題。法官指揮庭審過程,指導陪審團獨立作出判斷,但不能駕馭陪審團。陪審

7、團在整個審判過程中,必須認真聽取各方的意見,審查各方的證據,並最後在法官的總結提示下,作出對本案事實的認定,裁斷被告是否有罪。對陪審的裁決,法官必須接受我國的陪審員在執行公務期間,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既認定事實又適用法律。但實踐中,陪審員在庭審中被動參與,審判長幾乎包攬瞭所有的庭審工作,陪審員沒有具體的工作可做。在案件的評議和表決中,雖然有一票表決權,但陪審員由於缺乏專業知識可能會受到審判員的的左右或者會註意審判員的意見傾向,沒有真正的表達自己的意願和想法二、中美陪審制度的相同點雖然中國和美的陪審制度有上述諸多差別

8、,但是筆者認為二者也存在著相同點,其中最主要的就是二者所體現出來的價值。柏拉曾經說過r在審判危害國傢的違法行為時,應當由人們參與,如果不許人民參與判決,倘一人犯錯誤,就是整個國傢的錯誤,人們就可以合情合理的抱怨……在私人訴訟中,也應盡可能讓所有的人參與,因為沒有參與司法的人易於想象他全然沒有參加國傢管理/[1]因為陪審團的成員大多數都是普通民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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