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打包贷款业务风险及其防范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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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证打包贷款业务风险及其防范对策摘要:信用证打包贷款是一项传统的贸易融资业务。尽管其表面形式是贸易融资业务,但在某种程度上,面临着信用证交易和一般流动资金贷款的双重风险,它的风险性丝毫不亚于普通的流动资金贷款。文章从信用证打包贷款的运作程序入手,深入分析了该项融资业务的主要风险,并提出了针对性的风险防范措施。关键词:打包贷款;融资;风险;对策打包贷款,是与出口来证直接相关的贸易融资形式之一,是在出口商装船(交单)前,银行将其出口信用证正本'‘留存”(并非“抵押”),以信用证预期收汇为直接还贷来源,向其提供的短期贷款,指定用于采购或加工出口货物所需生产流动资金,或者用于货物装运所

2、需运费、包装费、保险费等费用支出。确切地说,打包贷款是现行出口来证融资业务中唯一的交单前的短期融资行为。一、信用证打包贷款业务的运作程序(一)国外银行打包贷款运作程序国外银行非常注意打包贷款的安全性,要求申请企业具备严格的条件。一般来说,打包银行只对有长期业务关系,了解经营情况和经营作风的企业发放打包贷款。国外银行一般要求打包贷款每一笔独立地审查,一个信用证一笔打包贷款,并且只能在同一个信用证项下交单还款,不能若干个信用证一起使用,不允许客户拿到款项后从事别的业务,如投资房地产等,更不能借新还旧,即重新开一个信用证代替旧的信用证。(二)国内银行打包贷款运作程序国内银行对于打包贷款

3、的条件一般为:一是出口商应当是独立核算,经营良好的经济实体,实现出口后如出口亏损有补亏来源或是有能力自行消化的。二是国外行开具的以申请人为受益人的有效信用证,条款必须切实可行,该信用证项下的出口单据必须交贷款银行议付。三是打包贷款只限于信用证上列明的生产、销售、结算等需求。国内有的银行一般会事先与出口商签订年度打包贷款总协议,对出口商核定一个总的贷款额度。总协议签订以后,出口商在提出贷款要求时,可凭正本信用证和“打包贷款申请书”到银行申请贷款,该申请书经过银行批准后成为协议的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对打包贷款的审查可以分为两个层次,即确定总额度时的审查和对信用证审查两项内容。总

4、额度审查主要是通过对出口商资信的审查,通过审查出口商的资本、信誉、经营状况等方面情况,确定总协议的信贷额度,这种审查通常是由银行的管理层来决定。对信用证的审查是指出口商在总协议项下要求每一笔信用证打包贷款时,对开证行资信和出口货物市场情况的审查,这种审查通常是由银行具体经办支行和国际结算人员进行。二、打包贷款业务中的主要风险信用证打包贷款业务只要作为出口商的借款人能正常生产出口产品,能按期付运,仔细制作出口单据,一般能回收外汇用以归还贷款。但是,国外许多银行都认为打包贷款业务具有很大的风险。这也是由打包贷款业务的特点所决定的。打包贷款是信用证交易和流动资金贷款两者的结合。由于是出

5、口货物装运前融资,对银行而言,没有货物,没有担保,信用证只是还款来源的保证,而不是抵押。况且在一般商业信用证条款上,发放打包贷款的银行并不是受益人,拿信用证作抵押在法律上对信用证权利义务关系不产生影响,而反过来,信用证交易正常与否却直接影响到打包贷款能否顺利回收。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打包贷款面临信用证交易和一般流动资金贷款的双重风险。(一)来自信用证的风险第一,过于依赖出口商的商业信用。信用证是银行信用和商业信用的有机结合。出口来证融资业务中的议付、贴现和应收款买入,资金获得者虽然是作为信用证受益人的出口商,但却是基于开证行付款承诺而续做的融资业务,信用风险主体是开证行,在对开证

6、行资信确有把握的情况下,银行甚至可以放弃对出口商的追索权,以买断票据方式给予贴现(即通常所说的“福费廷”业务)。与上述融资方式不同的是,打包贷款之际,开证行履行付款承诺的条件并不具备,在出口商还未装船交单的情况下,无法确切把握出口商能否在信用证效期内交单。无法确切把握提交的单据能否被开证行审单认可。万一不能按期交单,或单单、单证不符,或出口商根本未曾履行贸易合同,开证行的付款责任自然随之免除,直接还款来源便无从落实。从这个意义上说,打包贷款的信用风险主体是出口商而非开证行,在这一融资方式下,尤其是在出口商交单前,银行信用让位于商业信用而暂居次要地位,贷款本息能否按期归还,直接取决

7、于出口商的商务履约能力。第二,难以把握贸易背景的真实性。打包贷款以出口来证预期收汇为直接还款来源,而我国结售汇政策和业务规章制度的核心就是贸易真实性原则。为此,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实行与海关的实时联网,通过货物进出关情况检查一般贸易项下交易的真实性。不具备真实贸易背景的,外汇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出口结汇核销。在出口信用证押汇业务中,出口商提交给融资银行(议付行、应收款买入行或票据贴现行)的货物运输单据,无疑可以做为贸易背景真实性的有力佐证,但打包贷款之际,出口货物尚未装船,出口商甚至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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