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协议】农村合作医疗服务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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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订立原则平等原则:根据《屮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利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

2、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Z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自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公平原则:根据《中

3、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屮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农村合作医疗服务合同范本甲方:某某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乙方

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某某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第某章第某条规定,为了保证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第二条甲方聘请乙方为某某市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并向参合对象公示,供其自主选择。第三条双方应认真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某某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第四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参合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及时向乙方通报合作医疗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第五条乙方所使用的合作医疗管理软件,应与甲方的管理软件相兀配,甲方负责

5、乙方合作医疗计算机管理及操作人员的培训。第二章医疗服务管理第六条乙方应有专门的职能科室和人员负责合作医疗工作,严格执行《某某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规范》,按照医疗机构等级标准为参合农民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保证服务质量。第七条乙方接诊参合人员时应认真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查看木人合作医疗证、身份证、住院治疗出院吋和门诊治疗需核(报)销家庭账户余额的必须在患者本人合作医疗证的相应栏目中作好记录,因乙方工作人员失误出现门诊家庭账户、住院医疗费用结算错误,或因审查不严将非参合对象住院医疗费用列入合作医疗报销范围的,甲方不予支付。第八条乙方为参合

6、人员办理入院时,应按照住院病种目录范围审查,不符合住院标准的,应劝其改为门诊治疗。第九条乙方应热情接待参合患者,不得随意推诿或拒绝参合对象就咲和咨询;对急、危、重病和慢性病患者不能因医疗费用过高而将尚未治愈的强行办理出院。第十条甲方应及时协助乙方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政策咨询及其他服务,协调解决参合患者与乙方的矛盾。第十一条乙方应向参合人员公示常规医疗服务项U收费标准和常用药品价格。第十二条《某某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第某章第某条规定不属合作医疗补偿范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第十三条乙方应提高参合患者入院三日确诊率,如

7、一周内仍不能确诊者,应及时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同时向甲方报告。第十四条乙方应协助甲方负责参合患者转诊转院,原则上实行逐级转诊。第十五条乙方向参合患者提供超出合作医疗支付范围的陕疗服务,需由参合患者自己承担费用时,应征得参合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同意(由患者或亲属签字认可)。第三章诊疗项目管理第十六条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项目:(一)医疗服务项目类:1、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二)非疾病治疗项目: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2、各种减

8、肥、增胖、增高项目。3、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4、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1、各种自用的保僵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甲方:某某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乙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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