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复习重点

环境法复习重点

ID:42230832

大小:20.78 KB

页数:8页

时间:2019-09-09

环境法复习重点_第1页
环境法复习重点_第2页
环境法复习重点_第3页
环境法复习重点_第4页
环境法复习重点_第5页
资源描述:

《环境法复习重点》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环境法复习重点  名词解释:  1环境要素  2可持续发展能力3环境资源法律关系4环境质量标准5污染者负担原则6环境资源规划7泡泡政策  8美国《超级基金法》    1环境资源法学的基本理念  2简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的概念和作用。  3简述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内容和审批程序。4简述我国的大气污染限期治理制度。  5什么是环境噪声?什么是环境噪声污染?它们的区别是什么?  6简述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对全过程管理原则的规定。7简述国际环境法中的共同但有区别原则。8试述环境民事责任实行无过错原则的原因。  案例分析:  1某化肥厂通过专用明渠向长江排放生产废

2、水,渠道附近洼地有许多被当农民承包的鱼塘。1998年6月暴雨连天,加上汛期来临,上游洪水使江长猛涨,提外水面逐暂接近堤内地面,致使排污渠内废水自然入江受阻,漫溢流入鱼塘。鱼塘承包人遂与化肥厂交涉,要求采取措施,阻止废水漫溢致鱼死亡。化肥厂对此请求并未予理睬。数日后鱼塘里出现死鱼现象。于是鱼塘承包人联合向化肥厂提出排除废水侵害和赔偿死鱼损失请求,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要求处理此污染纠纷。化肥厂在鱼塘承包人提出赔偿请求后。  立即在排污渠入江闸门处安装了两台大功率水泵,将废水扬高排入江中。在环境保护部门处理纠纷期间,当地暴雨不断,长江洪峰多发,以至外洪内涝,排污渠与鱼塘水面

3、连成了一片。鱼塘里的鱼部分被大水冲走,剩下的也被废水呛死。对此,鱼塘承包人要求化肥厂赔偿其全部财产损失。化肥厂则以洪水、暴雨为不可抗力为拒绝赔偿。【思考题】  1、鱼塘承包人要求赔偿的全部财产损失可以包括哪些损失?2、化肥厂能否以不可抗力为拒绝赔偿?为什么    2  1999年11月19日晨,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案在江苏省淮阴县果林场营西村发生。  早晨,营西村上空弥漫着一层淡黄色薄雾和一股刺鼻的气味。这股雾气弥漫在该村学校的四周。7点刚过,孩子们陆续觉得不舒服,先是一个学生呻吟起来,接着转眼间,更多的学生呻吟起来。老师也同样不舒服,但坚持指挥学生往雾气少的地方跑。教室内外

4、一片呻吟声,操场上有的孩子半蹲在地上扒着嗓子欲呕吐;有的学生咳嗽,有的扶着栏杆头昏眼花、乏力,连腿也迈不动;还有的根本不能直立,倒在地上打滚,喊“肚子疼”。下地去干活的村民,也是一副痛不欲生的样子。不仅如此,昨天还是绿油油的庄稼、蔬菜一夜之间全都卷起了边儿,像遭了霜打一般。上午9点多,中毒学生已达100多人,教师2名,村民若干,土地受损100多亩。虽经极力抢救,但危害后果还在蔓延,消息很快上报到县委、市委、省委。省、市委领导作了专门批示,并传真到指挥现场,督促从快处理好中毒事件。县委领导接报后,火速赶往救护现场,参与协调有关救助事宜后,又赶往医院看望中毒人员。到案件侦破时

5、为止,全案共造成204名学生、2名教师及若干村民中毒;农田亩受损,部分庄稼和作物绝收。  经当地环保部门监测认定,发出毒气的大铁罐为化工业用氯气罐,所释放的刺激性气味气体  为纯氯气。人畜闻后出现呕吐、咳嗽、乏力等中毒症状。    这起重案的肇事者是3名普通的唯利是图的个体废品收购者——淮阴县北吴集乡李葛村八组农民吴自柱;该县果林场营村6组个体户王启和姜翠兰。其违法收购的带有氯气的铁罐的氯气直接向空气中散发,导致“11·19”惨案发生。  该案造成的后果之严重,是该县建国以来乃首次,淮阴县人民检察院于20XX年4月27日以吴自柱、王启、姜翠兰3人行为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6、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诉后于20XX年5月19日及20XX年5月22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庭上,公诉人与3名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进行了一场激烈的唇枪舌战。庭审过程中,当公诉人讯问3名被告人为何这么做时,3人均回答:还不是为了赚点钱嘛,至于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是他们始料不及的。  【审判】20XX年6月12日法庭作出下述一审判决。江苏省淮阴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吴自柱、王启、姜翠兰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一案,3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有期徒刑8个月、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分别处罚金20XX元、1000元、1000元。【思考题】  1、本案构成何种罪名

7、,本案的犯罪构成是什么?2、试结合案情分析环境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3林某多年从事乌油生意。1997年7月某晚,林某的油罐被人打开阀门,导致乌油流失殆尽而污染了下游的农田、鱼塘,造成损失数千元。  第二天林某发现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派出所报案,但至1998年1月24日还没有破案。被污染的受害者向环保部门投诉,要求林某赔偿损失,林某则以乌油是因被第三人故意打开而造成他人污染,并以本人也同样损失了五六千元为拒绝赔偿。环保部门对林某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  林某不承担赔偿责任。理是“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