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护理院)设置基本标准及要求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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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部关于印发《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护理院是为患者提供长期医疗护理、康复促进、临终关怀等服务的医疗机构,是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护理院的建设,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我部组织对1994年发布的护理院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护理院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大力发展护理院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的重

2、要内容,是适应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连续性、协调性和整体性的重要措施。护理院的建设与发展对于合理分流大医院需要长期医疗护理的患者,缓解群众“看病难”问题,提高医疗卫生资源利用效率,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挑战具有重要意义。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推动护理院的建设和发展。二、多措并举,完善发展护理院的政策措施坚持“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以需求为导向,大力发展护理院。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将护理院建设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

3、置规划。要根据当地居民需求、人口数量和医疗卫生资源分布状况,对护理院进行规划布局与设置,合理调整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数量、规模和功能定位,形成急慢分治、功能互补、紧密合作的医疗服务格局,提高医疗卫生资源利用效率。(二)将部分现有医疗机构转型为护理院。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将部分一级或二级医院进行结构和功能调整,转型为护理院,明确其为患者提供长期医疗护理等服务的功能和任务,完善服务设施配备,加强医务人员培训。(三)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护理院。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国办发〔2010〕58号)精神,鼓

4、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护理院,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护理服务需求。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完善落实优惠政策,确保非公立护理院在准入、执业等方面与公立护理院享受同等待遇。三、加强领导,认真落实《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一)《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是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护理院执业登记和校验的主要依据。对于申请执业登记和校验的护理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进行现场检查。达不到该标准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予以登记和校验。部分地区确因地域和服务需求等因素达不到要求的,可由省

5、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标准,并报我部备案。(二)《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不符合《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的护理院,应当于2011年10月31日前完成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标准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1994年我部发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中护理院的基本标准同时废止。附件: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附件: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护理院是为长期卧床患者、晚期姑息治疗患者、慢性病患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以及其他需要长期护理

6、服务的患者提供医疗护理、康复促进、临终关怀等服务的医疗机构。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50张以上。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内科、康复医学科、临终关怀科。各临床科室应当根据收治对象疾病和自理能力等实际情况,划分若干病区。病区包括病室、护士站、治疗室、处置室,必要时设康复治疗室。临终关怀科应增设家属陪伴室。(二)医技科室:至少设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营养科、消毒供应室。(三)职能科室:至少设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护理部、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器械科、病案(统计)室、信息科。三、人员(一)全院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师,

7、至少有3名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医师。除按照上述要求配备专职医师以外,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兼职医师。至少有神经内科、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肿瘤科、老年病科等专科的专职或兼职医师负责定期巡视患者,处理医疗问题。每增加10张床位,至少增加1名专职或兼职医师。(二)每床至少配备0.8名护理人员,其中,注册护士与护理员之比为1:2-2.5。(三)每10张床或每病区至少配备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护士。每病区设护士长1名。(四)应当配备与开展的诊疗业务相应的药师、技师、临床营养师、康复治疗师等医技人员。四、房屋(一)护理院

8、的整体设计应当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每床间距不少于1米。每个病室以2-4人间为宜。(三)每个病房应当设置衣物储藏的空间,并宜内设无障碍卫生间,卫生间地面应当满足易清洗、不渗水和防滑的要求。(四)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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