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放射源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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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废旧放射源的管理1.放射性物质在医疗、工业、农业、研究和教学中应用2.废旧放射源与一般放射性废物的区别3.废旧放射源的分类4.废旧放射源的管理5.废旧放射源的收贮6.废旧放射源的再利用7.各类废旧放射源的处置8.核技术利用设施的退役9.推荐的IAEA出版物11.放射性物质在医疗、工业、农业、研究和教学中应用表1-1用于医学和生物研究的典型非密封源(38种核素)2续表1.1用于医学和生物研究的典型非密封源3续表1.1用于医学和生物研究的典型非密封源4表1-2用于医疗、工业和研究的密封源(32种核素)*

2、5续表1-2用于医疗、工业和研究的密封源62.废旧放射源与一般放射性废物的区别废旧放射源一般放射性废物特点核素通常为单一核素通常含多种核素方便控制体积或重量小大占用空间小活度浓度高低安全风险大3.废旧放射源的分类3.1分类源则按GB14500-2002放射性废物管理原则,废放射源分类按不同安全处置方式的要求分类3.2废旧放射性的分类按上述原则,将废放射源分为五类:Ⅰ类深地处置类是指经过1000年以上的衰变才能达到豁免水平的废放射源,一般需要深地质处置场。Ⅱ类中地处置类是指过经过300年至1000年衰

3、变才能达到豁免水平的废放射源,一般需要中等深度地质处置。7Ⅲ类近地处置类是指经过50年至300年衰变才能达到豁免水平的废放射源,一般需要近地表处置。Ⅳ类浅埋处置类是指经过5年至50年的衰变即可达到豁免水平的废放射源,可在浅地表填埋处置或送交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Ⅴ类衰变暂存类是指在5年内(含5年)即可衰变到豁免水平的废放射源,可在使用单位的废物库中暂存衰变。由多枚相同核素废放射源集装在一个密封容器而形成废放射源,其类安其所集装废放射源的总活度计。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放射源分

4、类办法》中列出的59类常用放射源及其理论最大活度数据*进行分类计算的结果见表5-1废放射源衰变表。各类废放射源典型核素的衰变图分别见图5-1、5-2、5-3、5-4和5-5。注*“理论最大活度”暂以《放射源分类办法》中Ⅰ类源活度下限值的1000倍计。据国家废源集中贮存库已收废放射源的活度统计,理论最大活度均大于我国现有废放射源的活度。8表5-1废放射源衰变表9续表5-110续表5-111图5-1深地处置类废放射源衰变图12图5-2中地处置类废放射源衰变图13图表5.3近地处置类废放射源衰变图14图5

5、-4浅埋处置类废放射源衰变图15图5-5衰变暂存类废放射源衰变图164.废旧放射源的管理4.1行政管理部门国家环保部(核安全局)辐射源安全监管司是核技术利用设施的主管和监管部门环保部各地区的监督站负责在本辖区内对各企(事)业单位的相关设施进行监督检查4.2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1)法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2)国务院条例《放射性废物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10)《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条例》(2012)17(3)部门规章《城

6、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1987)《放射源分类办法》(2005)《放射源及放射性废物收贮单位监督检查技术程序》(1990)《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运[2006]79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3]2号4.3相关的技术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基本安全标准》GB18871-2003《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GB14500-2002《放射性废物的分类》GB9133-1995《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暂时贮存规定》GB11928-89《核电厂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暂时贮存技术规定》G

7、B14589-93《核技术应用放射性废物贮存库设计与建造规范》环发【2004】96号文18《低中水闰放射性废物包装安全标准》GB12711-91《放射性废物体和废物包的特征鉴定》EJ1186-2005《废镭源事备方法》EJ/T1190-2005《废密封放射源的处理、整备和贮存》NNSA-070《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废放射源收贮准则》DB11/639-2009《密封放射性一般要求和分组》GB4075-2003《废放射源的分类》(在制定中)《放射性物质在医疗、工业、农业、研究和教学应用中产生的废物的管

8、理》IAEAWS-G-2.7(2006)《利用放射性物品设施的退役》IAEAWS-R-5(2007)《医学、工业和研究设施的退役》IAEAWS-G-2.2(1999)《极低放水平放射性废物的填埋处置》GB28178-2011《可免于辐射防护监管的物料中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GB27742-2011《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194.4废旧放射源的管理流程废旧放射源的管理流程见图4.1图4.1废旧放射源的管理流程图205.废旧放射源的收贮5.1基础设施我国现有国家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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