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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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单元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二、票据行为的代理(P322)1.票据代理行为的有效要件(1)须明示以本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并表明代理的意思;(2)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3)代理人有代理权。【解释】票据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可以由代理人进行。例如,大多数汇票均由持票人委托自己的开户银行作为代理人去提示付款。2.越权代理票据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在权限范围内的代理行为继续有效。【解释】(1)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超越代理权限的构成无权代理;(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在权限范围内的代理行为继续有效。3.无权

2、代理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考生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形:(1)狭义的无权代理相对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不论本人(被代理人)还是无权代理人均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相对人又对他人进行票据行为的,如果满足善意取得的要件,无权代理人必须对票据权利人承担责任(无权代理人在票据上签了自己的章,应承担票据责任),但本人(被代理人)仍然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因为本人并未在票据上签章,也没有授权他人进行票据行为)。5(2)表见代理如果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则其代理的票据行为有效,本人(被代理人)应承担票据责任,无权代理人不承担票据责任。【相关链接】相对人

3、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2)无权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权,且代理期限尚未结束,但实施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经终止。【解释】(1)无权代理中的行为人虽然也在票据上签章,但仅仅是作为代理人签章,还必须指明被代理人是谁,如果发生了无权代理,善意相对人的保护通过表见代理制度来实现;(2)无权处分中的行为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处分他人的票据权利,善意相对人的保护则通过善意取得制度来实现。54.票据行为的代行票据行为的代行,是指行为人在进行票据行为时,在票据上记载的是他人姓名或者

4、加盖他人印章,而未签署自己的姓名或者加盖自己的印章,此时,并不构成代理。代行行为的法律效力,应视情况而定:(1)如果代行人获得了本人的授权,类推适用“有权代理”的规定,由本人承担票据行为的法律效果。(2)如果代行人未获得本人的授权,其行为构成票据签章的“伪造”,本人和代行人均不承担票据责任。(3)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行人获得了本人的授权,类推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定,由本人承担票据责任。三、票据的伪造和变造(P328)1.票据的伪造(2002年案例分析题、2008年单选题、2009年案例分析题、2011年案例分析题、2013年案例分析题)【解释1】票据伪造,是指假冒或者

5、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而为的票据行为(包括出票、承兑、保证、背书)。5【解释2】如果票据行为人指明本人(被代理人)的存在并以代理人的身份在票据上签章,即使其欠缺代理权,也不构成票据伪造,而是无权代理。(1)伪造人由于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2)被伪造人①在假冒他人名义的情形下,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②在虚构他人名义的情形下,并不存在一个真正的“被伪造人”,因此不存在相应的法律后果承担问题。(3)真正签章人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

6、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的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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