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试行)

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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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的通知合政[2014]62号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试行)为统一规范全市产业扶持政策资金投入、运作和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总体要求(一)我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促进自主创新、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服务业发展、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等“五大”产业扶持政策的制定均遵循本规定。(二)产业扶持政策制定应按照“由事后为主向事中事前介入为主转变、由分散使用向集中使用转变、由无偿使用为主向有偿使用为主转变、由直补企业为主向创造外部环境为主转变”的思路,实现“拨款变投资、资金

2、变基金”,进一步优化财政资金投入结构。(三)坚持政策传承和政策创新相结合、市场主体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的原则,使产业扶持政策更好地适应我市产业发展新阶段的新要求。(四)实行市和县(市)区、开发区政策联动。市“抓大放小”,收缩战线,集中投入;县(市)区、开发区“跟进补充”,与市扶持政策衔接配套、捆绑投入,发挥全市产业扶持政策整体推进效应。(五)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要依据经济发展形势和产业发展状况,每年对“五大”产业扶持政策分别提出动态调整意见。(六)各产业扶持政策资金以当年财政实际安排数为准,实行总量控制。(七)有偿方式投入收回的资金,作为下年度安排产业扶持政策

3、资金来源之一。第二条风险控制(一)建立风险容忍机制,对采取基金、“借转补”、财政金融产品等有偿方式投入的资金,允许存在一定比例无法收回和偿还的情况。(二)建立风险补偿与预警机制,降低风险投资成本,提高抵御风险能力,保证财政有偿资金良性运转。第三条管理职责(一)财政部门负责设计政策总体框架,明确扶持方式和政策资金总量。(二)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根据本规定,提出专项资金的投入重点,拟定具体政策条款和实施细则。(三)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应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强化政策执行的绩效评价和日常监管,确保资金真正落到实处、发挥最大效益。第二章扶持方式第四条方式和比例(一)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

4、定性作用,采取基金、“借转补”、财政金融产品和事后奖补等多种投入方式,吸引金融和社会资本跟进,发挥财政资金放大效应。(二)四种投入方式占扶持资金总量的比例原则上分别为:基金占比不小于50%、“借转补”占比控制在20%-30%、事后奖补占比控制在15%-20%,财政金融产品根据实际出台政策确定适当比例。各种投入方式所占比例,可根据产业发展特点和政策实施情况作适当调整。第五条基金投入(一)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会同市财政局、金融办提出年度政府投资基金投入计划和实施方案。(二)政府投资基金由市政府指定的市属国有企业受托管理,本着“政府引导、科学决策、控制风险”的原则,主要用于我市优势主导产

5、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科技型初创企业等重点领域。(三)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所设计的实施细则均应符合《合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第六条“借转补”投入(一)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年度“借转补”资金投入计划和实施方案。(二)“借转补”投入方式是通过“设定具体目标、合同管理、先预拨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后再全部或部分转作补助”的财政资金拨付方式。(三)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应建立绩效评价机制,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对“借转补”到期项目进行综合绩效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四)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要依据《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

6、”管理办法(试行)》,根据重点扶持产业的特点,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第七条财政金融产品投入(一)财政金融产品是将财政资金与信贷、担保、信托等各类金融产品相结合,实现财政资金放大效应的财政投入方式。(二)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市金融办提出年度财政金融产品投入计划和实施方案。(三)为规范财政金融产品运作和管理,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要针对所设计的财政金融产品,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第八条事后奖补投入(一)事后奖补政策仅限于上级政府明文规定要求出台或有重点考核任务要求,以及市政府已出台且仍具有执行效力的奖补政策。(二)市级出台的事后奖补政策,单个项目奖补额度原则上不少于50万元。(三

7、)县(市)区、开发区应按照统一性、均等性、协调性的要求,制定与市级政策衔接配套的小额事后奖补政策,并负责资金兑现。(四)事后奖补政策结合年度产业发展重点设定并进行动态调整,奖补额度与税收贡献及设定目标挂钩。第三章附则第九条对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市经济拉动性强的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第十条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合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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