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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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纠纷法律风险防范宋曦晨律师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前言:医疗纠纷损害赔偿案件发生情况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人民群众的自我意识、法律意识、比较意识、信息意识也在不断的增强,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特别是近年来,医闹的出现,媒体的片面关注,社会舆论的反面导向等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一、医疗纠纷的造成原因医疗纠纷通常是由医疗过错和过失引起的。医疗过失是医务人员在诊断护理过程中所存在的失误。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的过错。这些过错往往导致病人的不满意或造成对病人的伤害,从而引起医疗纠纷。除了由于医疗过错和过失引起的医疗纠纷外,有时,医方在医疗活动中并没有任何疏忽

2、和失误,仅仅是由于患者单方面的不满意,也会引起纠纷。这类纠纷可以是因患者缺乏基本的医学知识,对正确的医疗处理、疾病的自然转归和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以及医疗中的意外事故不理解而引起的,也可以是由于患者的毫无道理的责难而引起的。亦有人称之为医疗侵权纠纷,即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与接受者之间对医疗行为及其后果是否侵权及侵权责任的争议。二、何为医疗纠纷?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

3、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三、医疗纠纷分类医疗事故纠纷指医患双方就具体医疗事件是否构成事故、应否赔偿、怎样赔偿产生的纠纷。其他医疗纠纷包括经过医疗事故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不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医疗纠纷、医学会不予鉴定的医疗纠纷。四、医疗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主体资格问题(医院主体资格、医务工作者的主体资格)医护文书书写不规范不及时的问题。医务工作者的语言表达及解释问题。医务工作者的责任心问题。各项检查是否完善的问题。熟人问题各科室协调搭配不及时,且相互推诿问题。主动性不强,处理不及时问题。技术问题1、涉及资质、资格的医疗纠纷赔偿案例2007年10月17日下午,河南省南

4、召县城关镇的赵某,因白内障入住召县城关镇医院,当时因宣传说是省人民医院名医李某某来院坐诊,行手术后因护理不及时诱发感染,至赵某双目失明。赵某及家人多次找到院方协调未果,诉至召县人民法院,因当时提高了召县城关镇医院的宣传单,上面突出证明他的手术医师为某名医,(经查明两家医院无协作协议,李某为走穴,该医院也没有开展眼科资质,)最终院方败诉赔偿赵某人身损害赔偿金85万元。五、医疗纠纷损害赔偿案例2、医护文书书写不规范不及时引发的案件2010年9月26日上午原告刘××之母来到被告处为患者购买感冒药,下午原告之母带患儿来到门诊就诊自述患儿发烧,被告×××听诊后确诊患儿发烧,无其他症状。为其注射了消

5、炎、退烧药,后经熟人引导至陵县人民医院会诊后,为脑炎建议住院治疗,原告父母因为无钱治住不起院,决定在被告处治疗,结果在治疗两天后,患儿突发急症经陵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原告方认为被告方有错误,结果经所在村委会及社区主任等多方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方一次性付给原告5万元,从此互不追究,然患儿的父母在调解半年后诉被告及陵县人民医院至陵县人民法院,说患儿的祖父无权代理,要求被告承担死亡赔偿金的共计16余万元。经济代价时间代价风险代价声誉代价3、医务工作者的语言表达及解释问题。4、医务工作者的责任心问题患者王某,女,45岁,系因卵巢肿块在济阳县人民医院就诊,治疗,询问病史,有过两次腹部手术

6、史,手术前一般准备,进行妇科手术。手术过程中伤乙状结肠,病人被迫行人工造瘘。引发纠纷诉至济阳县人民法院。在术前讨论过程中,妇科大夫也提及病史问题,但,没有为此采取任何防范措施,甚至没有找外科大夫会诊。本案原告的损伤,主要是人工造瘘。人工造瘘的原因是因为被告的工作人员在手术过程中损伤了原告的乙状结肠。正常情况下,乙状结肠内被粪便所充斥,而粪便内就是细菌,这种情况下,损伤的乙状结肠不可以进行缝合,因为即使是缝合了,伤口也不能愈合,造瘘就成了唯一选择。但,如果被告的工作人员在为原告手术前,充分进行了准备,就完全可以避免这种后果。准备的方法也很简单且不属于什么高端技术,一般的医疗机构都应当掌握。

7、方法就是:进行肠道准备,也就是在手术前三天,让患者口服消炎药,并进行清洁灌肠。患者提前口服了消炎药,并进行了清洁灌肠,如果在手术中伤及了乙状结肠,由于这时肠内已经没了粪便且所剩不多的细菌也被消炎药杀死,就可以进行简单的缝合而不会影响伤口的愈合。造瘘就完全可以避免。本案以被告承担一半责任败诉,理由有二,术前准备不充分,辅助检查不全。护理人员责任心不到位引起儿童死亡一案。5、各项检查是否完善的问题我院以前出现的案例。上案中还提到一个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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