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院长培训班--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院院长培训班--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ID:42363973

大小:334.31 KB

页数:59页

时间:2019-09-13

医院院长培训班--医疗事故处理条例_第1页
医院院长培训班--医疗事故处理条例_第2页
医院院长培训班--医疗事故处理条例_第3页
医院院长培训班--医疗事故处理条例_第4页
医院院长培训班--医疗事故处理条例_第5页
资源描述:

《医院院长培训班--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学习宣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积极防范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江苏省卫生厅基妇处夏迎秋一、《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办法》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发布之日起施行——《条例》2002年4月4日国务院总理令发布,9月1日起施行1.立法宗旨发生变化《办法》立法宗旨: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障病员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条例》立法宗旨:除上述外,增加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和便民的原则。2.医疗事故的概念和内涵 发生了变化《办法》

2、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条例》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3.等级划分作了调整《办法》一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死亡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者严重功能障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条例》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

3、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4.取消了定性分类,医疗事故不再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二、《条例》的特点1.突出了预防为主,如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发生医疗事故后要及时处理,减轻医疗事故损害。2.明确规定发生医疗事故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解决途径。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双方协商、申请行政调解或者提起民事诉讼三种途径。3.扩大了医疗事故的内涵,明确医疗事故的过

4、错原则,并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取消了技术事故和责任事故的划分。4.将行政处理与专业技术鉴定严格区分开来,今后,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不再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改由医学会承担。5.依照民法通则的精神,同时考虑了医疗服务的特殊性,对确定医疗事故民事赔偿明确规定了应当考虑的因素、赔偿项目、标准、和计算方法。6.加大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责任。7.赋予了患者更多的权利,如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患方可以复印或复制相应的病历资料等。三、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的原则条例第三条规定,处理

5、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所谓公开——是指程序公开、证据内容公开、适用法律公开等。•所谓公平——是指医患双方在处理医疗事故中地位平等;医患双方在处理医疗事故中的权利、义务统一。•所谓公正——是指程序上公正、实体上公正。•所谓及时——是指处理医疗事故和医疗事故争议要及时,《条例》对此有明确的时限要求,如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受理鉴定申请并收到全部鉴定需要的资料后45天内必须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6、所谓便民——是指在服务上、在处理途径上都要方便患方,如规定不论医疗事故争议或医疗事故发生于任何等级、类别的医疗机构,受理和处理的都是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特殊规定的情形除外。四、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医疗机构 应采取的措施1.认真执行好报告制度当事人→科负责人→质量监控部门(专兼职人员调查核实)→医方机构负责人(同时向患者通报解释)。如属事故,医疗机构负责人→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如导致患者死亡或二级以上事故、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等12小时内→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2.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

7、大。3.积极处理事故和争议事件,积极主动协商,并根据协商情况或鉴定结果作出相应处理。4.双方当事人同意协商解决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有双方签字。五、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患方的办法1.与医疗机构协商解决;2.单方或双方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争议处理或技术鉴定申请;3.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医疗事故争议民事诉讼;4.要求复印和复制病历资料,封存或启封资料证据患者应在场;5.死因不明或死因有争议,按规定及时进行尸检;6.已认定医疗事故,患者可能会按赔偿项目和标准的规定提出要求;7.赔偿可以直接与当事医疗机构协商,也可

8、请卫生行政部门协调处理;8.法院已调解或判决的,应考虑执行调解或判决的标准。六、规定患方有权复印或复制的 医疗文献1.门诊病历;2.住院志;3.体温表;4.医嘱单;5.化验单;6.医学影像检查资料;7.特殊检查同意书;8.手术同意书;9.手术及麻醉记录单;10.病理资料;11.护理记录等。1.死亡病例讨论记录;2.疑难病例讨论纪录;3.上级医师查房纪录;4.会诊意见;5.病程纪录。——患者不能复印或复制哪些病历资料:•知情权:有权知道自己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和医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