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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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一般问题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的管辖行政诉讼的参加人行政诉讼的证据行政诉讼的程序第一节行政诉讼一般问题一、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俗称:民告官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发生纠纷后,依法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政行为的合法性,并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本质上:一种救济权民告官原告被告法院1、主持者——法院2、审理对象——行政行为3、当事人——原被告4、程序——法定司法程序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一)共有原则这些原则与其他诉讼活动如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原则相同的,又称为一般原则

2、。(二)特有原则这些原则是行政诉讼自身所特有的,与其他诉讼活动的原则完全不同。(一)共有原则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5、辩论原则6、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7、合议制原则、回避原则公开审判原则、两审终审制原则(二)特有原则1、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⑴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的对象只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⑵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原则上对合理性不审查)2、不适用调解

3、原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进行调解。(第50条)例外: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第67条)3、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含义: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为相对人的起诉而停止执行,在诉讼期间,依然具有法律效力。例外:(第44条)⑴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⑵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将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⑶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4、司法有限变更原则。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一般不享有司法变更权,仅限于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情形下,才可以判

4、决变更。(第54条第(四)项)第二节行政诉讼的范围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念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又称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即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与审判一定范围内行政争议案件的权限。从三个角度理解该概念的意义受案范围决定其诉权的大小1.对作为原告的相对人而言受案范围意味着其受司法审查的广度2.对作为被告的行政主体而言受案范围意味着其审判权的范围3.对作为主持者的人民法院而言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概括式,即对受案范围确立一个统一的、原则性的标准。如台湾的“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法上之争议

5、,除法律别有规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诉讼。列举式,即对受案范围做肯定的或否定的列举或同时列举。混合式,即将以上两种方式混合使用。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我国采用混合式的方式。首先,《行政诉讼法》第2条概括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其次,《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的第l项至第8项以肯定列举的方式列出了属于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同时,第11条的第2款对今后可能纳入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作了补充。最后,《行政诉讼法》第12条就受案范围作

6、了否定式排除规定。案例思考甲市政府在召集有关部门、城市公交公司召开协调会后,下发了《会议纪要》,明确:城市公交公司在城市规划区内开通的线路免缴交通规费;在规划区范围内,原由交通部门负责的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交由建设部门负责。田某、孙某和王某是经交通部门批准的三家运输经营户,他们运营的线路与《会议纪要》规定免缴交通规费的城市公交公司的两条运营线路重叠,但依《会议纪要》,不能享受免缴交通规费的优惠。问题:甲市政府《会议纪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内容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二、可诉行政行为

7、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列出了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种行政案件。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第1款)二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案件。(第2款)(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

8、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有权要求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对未成年人的其他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是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即具可诉性。三、不可诉的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1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就受案范围作了否定式排除规定,共计九种。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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