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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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实施时间】2000-10-24【发布单位】国办发〔2000〕71号【发布时间】:【生效日期】:2000-10-2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中编办、中央企业工委、人事部、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二0

2、00年十月二十四日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中编办、中央企业工委、人事部、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二000年九月二十八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现对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单位)的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方案。一、基本原则(一)勘察设计单位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在国务院批准改革实施方案后,半年内全部由事业单位改制为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具备条件的,可以依照《中华人

3、民共和国公司法》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勘察设计单位要参照国际通行的工程公司、工程咨询设计公司、岩土工程公司和设计事务所等模式改造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二)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8〕27号)的规定,一律与主管部门解除行政隶属关系。已经进入中央管理的企业的80个和移交地方管理的12个勘察设计单位(名单详见附表六和附表七),这次改革不再调整其隶属关系。(三)进入中央管理的企业的勘察设计单位,作为该企业的成员单位,应保留其

4、独立法人资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四)移交地方管理的勘察设计单位,划归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理,不得再下放。二、体制改革方案(一)管理体制调整。此次管理体制调整涉及86个单位,具体方案为:1.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等10个勘察设计单位交由中央管理(名单详见附表一)。2.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院等48个勘察设计单位进入中央管理的企业(名单详见附表二)。3.信息产业部电子综合勘察研究院等4个勘察设计单位移交地方管理(名单详见附表三)。4.水利部所属的水利部东北勘测设计研究院等6个勘察设计单位交由相应的流域机构管理(名单详见附表四)。铁道部所属的铁道部第一勘测设计院、

5、铁道部第二勘测设计院、铁道部第三勘测设计院、铁道部第四勘测设计院和铁道部专业设计院等5个勘察设计单位的管理体制调整与铁路运输企业的改革一并进行。这11个勘察设计单位也要按照国办发〔1991〕101号文件要求,在本实施方案发布后,半年内改为企业。5.国家有色金属局所属的沈阳铝镁设计研究院等13个勘察设计单位(名单详见附表五)管理体制的调整,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7号)执行。6.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若需调整隶属关系,可由企业自主协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二)交由中央管理的勘察设计单位,与原主管部门解除行

6、政隶属关系后,领导干部职务由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工委)管理,原主管部门要将移交单位的领导干部名单、职务资料登记造册,移交中央企业工委。党的关系原在国家机关的,交由中央企业工委管理;党的关系原在地方的,不作变动。资产与财务管理由财政部负责。行业管理工作由建设部负责。(三)进入中央管理的企业的勘察设计单位,由原主管部门按批准的方案,解除行政隶属关系,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领导干部职务、党的关系、资产及财务关系移交和划转手续。(四)移交地方管理的勘察设计单位,与原主管部门解除行政隶属关系后,其领导干部职务及党的关系移交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资产与财务管理

7、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五)勘察设计单位在体制改革过程中需要办理资质调整、变更手续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配套政策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享受国办发〔1999〕101号文件及本方案规定的扶持政策。(一)离休、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参加地方社会保险统筹。1.从2000年10月1日起,改为企业的单位及其职工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和统筹层次,分别以2000年10月的单位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护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2000年10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2.改为企业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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