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森林资源管护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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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森林资源管护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管理、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确保森林资源安全,规范护林员队伍管理,结合镇原县当前林业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保工程森林管护、生态公益林管护、森林防火、封山禁牧等林业项目的护林员管理第二章管护队伍的组建第三条乡(镇)护林员队伍由各乡(镇)林木管护站会同村委会联合推荐,经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林业局备案。第四条护林员应具备的条件:1、热爱林业事业,遵守《森林法》及林业法律、法规,能认真履行职责。2、思想觉悟较高,坚持原则,责任心强,能秉公办事

2、。3、具有安全和自我保护基本知识,能识别管护区内的主要树种和受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种类,能判断是否发生林业有害生物危害,具备森林火灾防治有关技能和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能力。4、身体健康,年龄在18——55岁之间的男性,专职护林员具有小学以上文化程度,在当地群众中有一定威信和较强工作能力;乡(镇)管理人员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5、行政村干部不允许兼任护林员。第五条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护队伍由各林场安排组建,管理及考核,报县林业局备案。第三章管护人员工作职责第六条管护人员工作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森林法》、《

3、森林实施条例》等林业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国家及省市有关森林管护政策、法规和护林防火、乡规民约,做好森林资源和相关标志、设施的保护工作。2、明确管护责任区范围,掌握森林资源现状,随时巡山检查,要求每月巡山检查不少于25天,制止一切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确保管护区内实现“六无”(既无毁林开荒、无乱砍滥伐、无、乱采滥挖、无超限额采伐、无森林火灾、无捕杀野生动物等破坏森林资源的活动)。3、依照管护责任和林政执法权限,依法严格执行,对各种毁林案件以及非法捕杀野生动物等重大案件要及时上报,不得瞒报、谎报、漏报。4、协助主管单位开展森林

4、防火宣传、火灾调查、森林病虫鼠兔害测报与救治,及时报告火警和疫情。5、协助有关单位在责任区内开展森林营造、抚育、封育及检测等工作。6、对合法林木采伐实行全程监督,积极接受上级的检查、指导和培训。7、服从指挥,听从调遣,团结同志、与管护区职工群众齐抓共管,确保森林生态安全,保障林区社会治安稳定。第四章护林员的管理第七条护林员管理乡(镇)长为本辖区森林管护的第一责任人,乡(镇)林木管护站负责对本辖区专职管护人员进行具体管理,乡(镇)林木管护站站长为森林资源管护队队长。1、乡(镇)人民政府与护林员签订管护合同,一式三份,其中合

5、同双方各一份,报县林业局备案一份。2、乡(镇)林木管护站适时组织对护林员进行检查,并作好检查记录。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护林员会议,总结经验、查找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收集整理护林员检查考核相关资料。全年召开护林员会议不少于四次。3、严格护林员上岗制度,不得脱岗、离岗,也不得请人代岗。4、根据乡(镇)林木管护站安排,积极参加各级林业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学习,努力提高自身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5、护林员必须如实、及时上报工作情况,隐瞒不报、漏报的,一经发现,将给予通报批,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八条管护人员报酬护

6、林员报酬为500元/月/人,按季度进行发放。实发400元/月/人,预留100元/月/人,年终以乡(镇)林木管护站为考核单位,按考核结果兑现。管理人员工作经费由县林业局根据管护面积及检查考核情况进行确定。第五章监督考核第九条检查县林业局组织相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深入乡(镇)检查管护工作,检查结果列为护林员年度考核依据。第十条考核1、乡(镇)管护责任考核由县林业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2、护林员的考核由乡(镇)林木管护站负责,按照民主、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护林员的年度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合格以上的继续聘用。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7、,林业局有权立即解聘:(1)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或连续旷工5天以上;(2)抽查或工作中发现外出打工的;只领取报酬不参加实际工作的;(3)不符合护林员条件的;(4)因失职而造成重大损失;(5)被司法机关追究行政、刑事责任;(6)道德败坏,社会舆论较差;(7)年度考核不合格者。第六章奖励和处罚第十一条奖励管护人员在聘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林业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1、护措施得力,责任落实,管护责任区内没有乱砍滥伐毁林开荒、乱占林地、滥捕乱猎以及森林火灾等事件发生,重点公益林资源管护成绩显著者。2、能严格执行林业法规

8、政策,勇于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有效保护重点公益林免遭重大损失者。3、拯救、保护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成绩显著者。4、其他应当奖励事由。第十二条处罚管护人员在聘用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每次予以如下处罚,由县林业局从本季度工资中直接扣除,本季度工资不够扣除的直接解聘,年累计被处罚金额在2000元的下年不在聘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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