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员C类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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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9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第20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

2、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第21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工作。第24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28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30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

3、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第31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第47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42条有下列情形

4、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1.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4.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第45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第48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以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

5、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23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第26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3.模版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版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

6、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第28条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第29条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机体宿舍。第30条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主要路段高度大于2.5米,一般路段高度大于2米)。第32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第37条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38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至竣工验收合格止。第63条违反本条例

7、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4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标准是同标准)第9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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