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教学方法库-世界大学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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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课程教学方法库--刑法1、法条竞合的判定:法条竞合,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法条竞合,通常被分为以下四种:(1)特别关系:一定的刑罚法规,对其他法规处于特别关系时,依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原则,此时仅适用特别规定,内有两种情况:一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的关系;二为普通刑法本身上的特别关系,例如刑法上普通杀人罪与杀直系血亲尊亲属罪,一律适用后法,亦即适用特别规定。(2)补充关系:基本的法条与其补充的法条竞合时,依基本规定优于补充规定的原则,只应受基本规定的支配。(3)吸收关系:乃一犯罪事实之内涵,当然包含另一犯罪事实之内涵

2、者,则后者已包含于前者,故为前者所吸收。吸收之情形如下:a.实害行为吸收危险行为。例如行为人以加害生命恐吓他人,而该当于恐吓罪,其后,果真将他人杀害,则又该当于杀人罪,此时仅论以杀人罪即为已足。b.高度行为吸收低度行为。例如既遂罪吸收阴谋、预备、未遂罪。在共犯则正犯吸收从犯、教唆犯,教唆犯吸收从犯。又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例如伪造货币行为吸收行使伪造货币行为。c.必然附随行为之吸收。例如伪造文书、有价证券罪吸收伪造印章、印文罪。(4)择一关系:不得两立的两个刑罚规定,只能适用其一,而排斥他者,例如为他人处理事务,意图为自己利益而为违背其任务的行为之背信罪,与意图为自己不法所有,侵占自己持有

3、他人财物之侵占罪,由于侵占行为当然含有背信的性质,则如该行为已合于侵占之具体规定时,只能择侵占罪处罚。2、总则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法定刑的规定: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六十六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根据“总则管分则”的原则,在依据刑法分则追究危害国家安全罪犯罪分子刑事责任时,应该结合总则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3、危险物质的认定: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以及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4、2001年12月29日),对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的投毒罪进行修订:将投毒罪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包含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取消投毒罪罪名。4、恐怖组织的认定:国际上将恐怖组织定义为:直接反对一个国家,而其目的和性质是在个别人士、个人团体或公众中制造恐怖的犯罪行为。恐怖组织实施的恐怖活动是指为了达到一定目的特别是政治目的,而对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财产等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以造成社会恐惧的犯罪行为的总称。恐怖组织的特征是:①主体必须是3人以上;②以实施恐怖活动为目的;③具有严密的组织性;④具有一定的稳定性;⑤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和危

5、险性。5、假币的认定: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6、抢劫与抢夺的认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二者的区别主要是:(1)客观行为不相同。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而抢夺罪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使他人来不及反抗。(2)客体不完全相同。抢劫罪不但侵犯了他人

6、的财产权利,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而抢夺罪则一般只侵犯了财产权利。(3)犯罪后果要求不同。抢劫罪对财物的数额没有要求,而构成抢夺罪要求抢夺的财物数额较大。根据司法解释,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4)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抢劫罪是希望或准备以武力或类似性质的力量迫使被害人失去财物,是希望在被害人不能反抗或无法反抗的情况下取得财物,而抢夺罪是以突然取得财物的故意实施的,是希望通过趁被害人不备而取得财物,而不是希望通过武力威吓迫使被害人失去财物。7、侵占与职务侵占的认定:侵占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

7、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职务侵占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都是侵犯财产的犯罪,两者虽然在主观上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自己原来已经持有的他人财物的特点,但区别还是有的:第一,犯罪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才能构成,而且这些人员不属于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侵占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第二,客观上表现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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