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处理中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处理中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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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处理中 举证的技巧和方法讲课人:罗如圭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决策选定专家湖南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顾问湖南省法学会常务理事湖南红网特聘劳动保障事务专家湖南保利劳动保障事务有限公司首席专家(曾任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助理巡视员兼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总队长)一、用人单位对劳动规章制度制定和公示 的举证责任和举证的技巧(一)劳动规章制度对员工具有约束效力的条件1、要看规章制度的内容是否合法。2、要看规章制度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3、要看规章制度是否已经向员工公示和告知。(二)用人单位在

2、制定和公示劳动规章制度时常见的问题1、未经平等协商程序确定。2、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3、未履行公示和告知程序。(三)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给用人单位带来的法律风险1、在仲裁或诉讼中不能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2、要承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3、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规章制度举证的技巧和方法1、劳动规章制度制定和修改应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并保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协商的相关书面证据。2、严格履行“公示程序”,在规章制度公示或告知时选择易于举证的公示或告知方式,并

3、保留已公示或告知的书面证据。规章制度公示与告知的方法与技巧:(1)员工手册发放(要有员工签领确认);(2)内部培训法(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培训内容、与会人员签到);(3)劳动合同约定法;(4)考试法(开卷或闭卷,保留试卷);(5)传阅法(保留员工签名);(6)入职登记表声明条款(保存有员工签名的登记表);(7)意见征询法(保留员工意见的签名和书面资料)。尽量避免如下公示方法:(1)网站公布;(2)电子邮件告知;(3)公告栏,宣传栏张贴。从举证角度考虑,不推荐网站公布法、电子邮件通知法、公告栏张

4、贴法,因为这三种公示方式都不易于举证。3、对于已经存在的劳动规章制度进行合法性审查,从内容和程序两个方面加以补正。二、用人单位对告知义务和入职审查的 举证责任和举证的技巧(一)用人单位告知的义务和入职审查的权利1、对本单位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具有告知义务。2、对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具有知情权利。(二)用人单位在告知义务和入职审查问题上的法律风险1、用人单位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风险。2、用人单位未严格进行入职审查的法律风险。(三)用人单位告知义务和入职审查的 举证技巧和方法:1、用人单

5、位履行告知义务举证的技巧和方法:(1)在员工入职登记表中声明。(2)在劳动合同中设计告知条款。(3)要求劳动者提供书面声明。2、用人单位入职审查举证的技巧和方法:(1)设置《员工入职登记表》作为证据。(2)要求劳动者提供相关个人资料留作证据。(3)在劳动合同中设计条款以备作为证据。(4)建立职工名册并保留作为证据。三、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订立的举证责任和举证的技巧(一)用人单位对员工是否订立劳动合同要负举证责任1、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2、用人单位对拒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注

6、意保存证据并及时采取处理措施。3、用人单位要做好为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举证的证据保存工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可参照的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招聘“登记表”、“报名表”;(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1)、(3)、(4)项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的举证责任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几

7、种情形(略)2、用人单位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上的举证责任(1)用人单位要证明劳动者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有十年或不够十年。(2)用人单位要证明本单位是不是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是否是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要证明劳动者是不是已经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要求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还要保留劳动者的书面意见作为证据。3、用人单位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保存证据的方法: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征询意见,如劳动者同意订立或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的,保留劳动者同意

8、的书面证据。四、用人单位对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的举证责任和举证的技巧(一)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利益的集中表现1、《劳动法》对劳动者劳动报酬支付的规定。2、《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劳动报酬支付的规定。3、《企业破产法》对劳动者劳动报酬支付的规定。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处理劳动报酬争议的的规定。(二)用人单位对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拒绝 举证的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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