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丰县树人教育办学章程

宝丰县树人教育办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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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宝丰县树人教育办学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教育机构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教育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教育机构名称:树人教育。举办者:付艳丽。第三条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宗旨:遇见世界,预见未来,把树人教育办成孩子们都向往的地方;办学范围:在宝丰县举办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专业设置:小学、初中、高中全科;培训对象:中小学生;办学的规模:校区面积305平方米,教学设备设施价值3万元、教职工共6人);办学的层次:小学、初中、高中;办学的形式:业余

2、面授。第四条本教育机构的性质:属于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第五条本教育机构的法定注册地址:宝丰县人民路梦圆广场,邮政编码:467400c第六条本教育机构自觉接受审批机关南岗区教育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依照国家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规定,本教育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向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第二章组织与职权第七条本教育机构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本教育机构的最高决策机构。第八条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数、任期:首届董事会由举办者依照规定条件推荐组成,[以后决策机构的人员调整由原董事会全体人员讨论决定。人数3名。在董事会成员中设董事长

3、一人。董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董事会每届任期5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九条决策机构议事的规则:每年至少召开2次董事会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决策机构讨论职权内的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第十条决策机构董事会行使的职权:(-)聘任、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三)制定发展规划;(四)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一条本教育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校长,董事会依照任职条件,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聘任、解聘或变更,并报审

4、批机关核准。第十二条主要负责人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权力,行使的职权:(一)执行决策机构的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各项规章制度;(三)提出教育机构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人员组成名单,报决策机构批准;(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负责本教育机构日常管理工作;(六)决策机构授予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权力。第三章法定代表人第十三条首届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依法在董事长或校长的人选中推举担任。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四章教育教学管理第十四条根据专业设置聘请具有国

5、家规定任教资格和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依法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第十五条根据学科需要选定教材,制定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第十六条按照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第十七条面向社会招收自愿参加学习的学生。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第十八条建立在校学生学习培训档案。第五章资产与管理第十九条办学出资人属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者。第二十条资产来源:个人出资。第二十一条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岀资办学义务,本教育机构筹设吋举办者办学出资额(人民币):3万元。第二十二条其他出资方式:实物。第二十三条依照《中华人民共

6、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第二十四条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按照有关法规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或备案手续。并履行公示和告之义务。第二十五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不低于年净资产增加额或者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本教育机构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第二十六条属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者,由学校的决策机构根据国家规定作出办学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

7、内,将其有关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属于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者,不需要规定此条款。)第二十七条本教育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本教育机构的资产和财务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第二十八条本教育机构修改的章程,须经决策机构董事会经2/3以上组成人员表决通过。第二十九条本教育机构修改的章程,通过后30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第七章变更与终止第三十条本教育机构的有关办学变更项目,均须学校决策机构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或核准。第三十二条本教育机构属于非自愿的情形下被终止办学,接受审批机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

8、理。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章程于2013年6月15日经董事会表决通过。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第三十五条本章程须经本教育机构的审批机关审核后,报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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