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商标审查品质谘询委员会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商标审查品质谘询委员会

ID:42581345

大小:142.22 KB

页数:24页

时间:2019-09-18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商标审查品质谘询委员会_第1页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商标审查品质谘询委员会_第2页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商标审查品质谘询委员会_第3页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商标审查品质谘询委员会_第4页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商标审查品质谘询委员会_第5页
资源描述: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商标审查品质谘询委员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審查品質諮詢委員會」97年第1次會議紀錄一、時間:97年4月15日(星期二)上午9時30分二、地點:本局19樓簡報室三-主持人:王美花局長記錄:陳盈竹・董延茜四、出席單位及人員:詳如後附會議簽到簿五、發言紀要:(依發言之順序)(一)王美花局長:本次議程將依商標法條文逐條做討論與說明。(二)商標法修正草案第2條部分:1.洪淑敏組長:我國商標係採註冊保護主義,對於申請人資格於商標法上卻無明定,故試圖於本次修法予以明文規範。惟實務上,證明標章並未限制一定要具法人資格,亦接受協會申請註冊商標,其可能為非法人團體

2、,若於總則規定限定自然人及法人,似與草案第72條之1規定發生衝突。因此,商標申請人資格是否僅限於自然人及法人,抑或接受非法人團體,希望透過各界討論給予參考意見。此部分亦會參考專利法之規定°2•鮑娟委員:可從智慧財產權的性質而視,何者可擁有該權利。此種無體財產權若無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何者不能擁有,即應給予申請註冊。3.陳國成法官:對於商號或非法人團體之申請,現行實務運作若無問題,應可依現行規定規劃。4.賴文平委員:勤業事務所意見僅係文字上之修正,其所謂「二人以上」與草案之「二以上申請人」二者均包括自然人及法人。(三)有關商標法修

3、正草案第4條部分:1•賴文平委員:草案第4條第5項規定,建議修正為「主張優先權者,商標是否有不得註冊之事由,以優先權日為時點」。2•王美花局長:(1)本條規定建議與專利法作配合修正。(2)本局會進一步討論於母法或細則作規定。3.洪淑敏組長:(1)謝謝台灣國際事務所對於第1項文字所提之修正,我們會參考此意見予以調整。(2)關於國際通商事務所提到現行條文與修正條文僅文字「申請日次日」及「申請之日」之差別,為避免誤解,建議將修正條文第16條之1移至第4條之2,因本次修法有關期日起算,係援用民法始日不算入之規定,且整部商標法有關期日

4、計算均統一於第16條之1作規定,將第16條之1規定移至第4條之2,並不妥適。(3)理律事務所提部分優先權及全部優先權之意見,因草案立法理由已清楚說明所主張之商品一定為首次申請案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所涵蓋,故該等文字應於母法或細則作規定,可傾聽各界意見。4.游昌錦委員:部分優先權及全部優先權之規定,因與權利人之權利有關,於母法規定較為妥適。(四)有關商標法修正草案第4條之1部分:1.洪淑敏組長:(1)關於優先權部分會與專利法作配合修正。(2)有關政府主辦或承認之國際展覽會,本組將來會予公告。2•鮑娟委員:何謂政府主辦或政府承認

5、,應先予界定。3.王美花局長:左辦或委辦並非問題,重點在於何種性質之展覽會始可達到本條所承認的。承認的意思,可能並非中華民國政府主辦,而係指國際性展覽會,所以立法當時係以較上位概念,規定只要政府主辦或承認皆可。(五)有關商標法修正草案將原第6條規定予以刪除部分:1.洪淑敏組長:本次修法即希望將維持商標的使用與侵權的使用分開處理,惟經兩次與司法及實務界開會後,與會的法官或律師仍建議維持第6條商標使用的條文存在,目前之所以尚未訂定,係因商標爭議審議委員會之定位問題,因此該條文如何架構與制定,我們會綜合各界修法意見再予以修正。再者

6、,今年本組對於「商標使用作業要點」已著手修正,對於商標的使用將有原則性說明以供參考。(六)有關商標法修正草條第8條部分:1.洪淑敏組長:修正說明欄列有代理人資格及管理規劃方案,係想藉此了解各界意見。因商標師於商標法中已制定多年,惟商標師法未見制定,恐有立法怠惰之嫌,故想知道各界想法。若大家都沒意見,我們會依政策考量再作決定。2.王美花局長:由於商標權組所提三個方案未臻成熟,如何施行亦不明確,復因上次諮詢會議大家有不同意見,因此本人向商標權組提議,既然商標師的推動困難度高,後續若無其他好的替代方案,就不要制定,開放代理人之資格

7、。惟商標權組擔心商標代理人的素質無法提高,再者,本人認為目前實務運作並無嚴重問題發生,管理上亦無太多困擾。此部分因尚未定案,僅作上述簡單報告。(七)商標法修正草案第9條部分:1•王美花局長:如果有影響即予恢復,在認定上會有問題,本案應係其回復不影響第三人之效力。此部分謝謝台灣國際事務所所提意見。2.游昌錦委員:法條雖規定得附具理由向商標專責機關申請延長,惟准或不准,於實務上似乎無確定答案。實務上有申請延長,卻未獲回應,是否就表示已核准延長?可否在法條或細則中予以明定?1.胡秉倫科長:在爭議科處理情形是,若經多次補正後,於前次

8、發給事務所的核准延長函中若已明礦表示時間,當事人無理由再申請延期者,審查官不會再發核准函而依現有資料處理。2.張慧瑛科長:於註冊申請實務上,申請人若來文延期,通常會准予延期但不發文,若次數太多,審查官則會以發文或電話聯絡方式告知不准再延。惟針對會做岀對申請人不利處分者5則仍會發文通知最後補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