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普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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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泽普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促进国内经济技术合作,鼓励兄弟省、市、区企业、人专院校、科研院所和个人(以下简称区外投资者,区外投资者创办的企业,简称区外投资企业)参与泽普开发建设,参照《浙疆维吾尔口治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的规定,结合泽普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笫二条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的区外独资金业以及区外投资者出资额达到25%以上、经营期1()年以上的合资合作、参股、控股、收购兼并企业,或由区外投资者承包和租赁在五年以上的企业,均可享受本优惠政策。笫三条泽普县境内的资源、产业、市场,除国家和口治区有特殊规定的,一

2、律向全国开放。兄弟省市区国有、集体、私营、“三资”等各类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均可以有形和无形资产参与泽普的开发,实行多层次、多形式、多要素的经济技术合作。第二章税收优惠政策笫四条区外投资者在我县兴办生产性企业,口生产经营Z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期满后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兴办非牛产性企业,自经营之H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少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区外投资企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兴建我县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冃,H生产经营Z日起,8年内

3、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期满后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十地使用税。区外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办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龙头金业加工、销售国家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税率按13%计征,超过部分由财政予以补贴。在口治区境内销售口产农产品的初级加工品,免征增值税。区外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办加工农副产品的企业,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0万元以上的,H生产之口起三年内可享受属地方部分增值税25%的财政补贴;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达300万元以上的,自生产ZLI起三年内可享受属地方部分增值税40%的财政补贴;对固定资产投资

4、额达500万元以上的,口生产Z日起三年内对享受属地方部分增值税50%的财政补贴。区外投资者在我县兴办旅游服务项目,固定资产在50万元以上,第一年由地方政府按金业实际上缴所得税的50%给予扶持,后两年按25%给予扶持;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第一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全额给予无偿扶持,后两年按50%给予扶持。第五条鼓励区外投资者在我县推广新技术、新产站、新工艺。区外投资企业在我县进行技术转讣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技术转止和与技术转讣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技术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鼓励以高新技术入股创办科技开发企业。国

5、家和省、市、自治区认定的高新技术,入股比例放宽到45%,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入股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数额的,缺口部分可在5年内分期到位。第六条区外投资者,开办矿山企业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自生产经营ZLI起,暂缓征收资源税5年;综合开发矿产资源的,对伴生矿产减半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探明可供开采矿床的地质勘查费用,可作为递延资产在开采该矿床后,税前逐年摊销。第三章十•地优惠政策笫七条县外投资者來我县开发“四荒”(荒山、荒地、荒滩、荒坡)种树种草的,免征一切地方税费和土地出让金,投资者拥有所植草木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土地使用权5()年不变,期

6、满后可申请续期,可以继承和有偿转让。对投资退耕还生态林(草)、保护生态环境的,免征土地使用费,其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25-3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在县域内兴办养殖项目,其规模达到年养殖牛100头以上、羊1000只以上、猪500头以上、鸡10万只以上的,由县财政按现行贷款贴息三年;对建设养殖区所需土地按农业川地划拨,缓征耕地占用税三年。第八条县外投资者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营期在20年以上的,自企业取得使用权Z日起,前10年免交土地租金(土地有偿使用费)。対投资用于兴办牛产性企业的投资者,以岀让方式収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享受以下土地政

7、策的优恵:(1)对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占地5亩以内的投资者,对其按规定上交的土地出让金,由县财政进行全额返这;(2)对固定资产投资3()()万元以上,片地1()亩以内的投资者,对其按规定上交的土地出让金,山县财政进行全额返还;(3)对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占地15市以内的投资者,对其按规定上交的土地出让金,由县财政进行全额返还;⑷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对其占用十地的出让金全额返还。第九条投资者从事水利、能源、交通、坏境保护、牛态建设、小城镇建设、城市市政建设等基础设施项冃的建设用地、公益性事业用地以及国家和省、市、

8、区认定的高新技术项冃用地、创办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和龙头企业用地,可按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投资者从事旅游开发,由县国土资源局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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