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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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钦市财采〔2017〕1号关于印发《钦州市本级政府采购特约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直各单位:为规范政府采购特约监督员的选聘程序,明确监督员的权利与义务、管理考核及续聘等有关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精神,特制定《钦州市本级政府采购特约监督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钦州市财政局2017年1月9日钦州市本级政府采购特约监督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釆购监督管理工作,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促进政府采购阳光体系建设,特向社会公开招聘政府采购特约监督员,协助开展政府采购监督工作。第二条在招聘特约监督员工

2、作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自愿、平等的原则。第二章选聘第三条市财政局向社会公开招聘信息,符合条件的人员自愿报名。第四条政府采购特约监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徇私情;(二)身体健康,年龄65周岁以下的钦州市行政事业单位退休干部;(三)具有大专(含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四)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监督员工作;(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第五条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可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监办)报名,报名时应

3、提供以下材料:(一)政府采购特约监督员申请表;(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三)卫生部门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四)退休证明;(五)原工作单位开具的个人情况说明。第六条采监办对报名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人员报市财政局组织考试或考核,择优确定人员。第七条确定人员之后,市财政局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与其签订聘用合同,确定人员逾期不到财政局签合同的视为放弃。同时签订承诺书。第八条合同一式三份,财政局、采监办和受聘人员各执一份。第九条聘用周期为两年,合同一年一签。第三章待遇第十条政府采购特约监督员待遇从市财政局安排的预算经费中列支:

4、(一)工资,月基本工资1200元;(二)补贴,参与异地监督抽取评委工作的,按差旅费有关规定给予出差报销及补助。第四章职责第"一条政府采购特约监督员工作范围:(一)根据采监办的工作安排,参与协助监督招标代理机构的开标评标工作;协助完成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二)监督定点供应商,督促其严格按照招标时确定的优惠率给予单位相应折扣;向监督部门反映质次价高等违规行为;(三)每年递交一篇有关政府采购的文章或工作意见建议;(四)参加采监办组织的各类培训、座谈等业务交流活动;(五)完成采监办安排的其他工作。第十二条特约监督人员在政府采

5、购监督工作中的职责:(一)认真完成采监办安排的工作;(二)如实反应政府采购活动的现场监督情况,认真填写《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监督情况反馈表》;(三)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干涉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不得向外界泄露政府采购活动评审情况;(四)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反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的,及时向市财政局采监办报告并制止;(五)严禁利用协助开展政府采购监督工作之便,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供应商财物和谋取私利。第五章管理、使用第十三条采监办负责对政府采购特约监督员的监管及考核工

6、作。第十四条采监办负责对聘用的特约监督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不定期组织学习政府采购知识,对聘用的监督人员发放工作证,特约监督人员持证上岗。第十五条特约监督员的日常工作由采监办根据政府采购监管工作提前安排。每周星期五发放下一个星期的工作行程。第十六条特约监督员有事需要请假的需提前一天报采监办批准,否则按旷工处理。第十七条采监办需要特约监督员协助开展政府采购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的,要提前安排并告知对方。第六章考核第十八条采监办负责对特约监督员工作进行考核。第十九条对政府采购特约监督员纳入工作管理考核范围,制定有关考核细则,对监督员德、能、

7、勤、绩、廉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解聘、续聘的重要依据。第二十条采监办负责向釆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发放《特约监督员工作情况评价表》,由代理机构对到场特约监督人员工作进行评价,作为对特约监督人员的重要考核依据。第二十一条特约监督员要积极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培训,并接受相应考核。第二十二条采监办不定时到现场对特约监督员工作进行检查,并作为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第七章续聘和解聘第二十三条对在年度考核中优秀的特约监督员,市财政局给予续聘。第二十四条特约监督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不再续聘。(一)年度考核中不合格;(二)年度请假次

8、数超过工作日三分之一;(三)年度旷工超过五次的;(四)不积极履行工作职责的,年度不参加采监办组织的政府采购知识培训的;(五)特约监督员身体条件不能再胜任此项工作的。第二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可单方面解除与特约监督员的聘用合同,并不负任何责任。(一)特约监督员身体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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