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在国际法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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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认识对于国际法主体的定义,即作为国际法的主体,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此外还必须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比如,进行诉讼的能力,进行赔偿的能力等等。国家是国际法上最基本的主体。而个人是否具有国际法的主体地位和资格?在国际法上是否具有独立的人格?这个问题是随着近代国际法的产生而出现的。一直持续到现在,备受国际法学者的关注。而这种分歧随着国际法的发展在不断地变化。大体分为三种观点:第一,个人具有国际法主体的地位和资格第二,个人不具有国际法主体的地位第三,个人为部分国际法主体。产生这种分歧的主要原因来自于自学者们对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实际地位

2、给予不同的观点。我国主流看法是否定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但在国际法学界有一部分学者对此持肯定态度。我认为,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之间的交往日益加深,这种交往已经涉及到了方方面面!而且个人在国际交往中已经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如果仅以国家作为国际法的主体,这样不仅限制了个人在国际交往中充分发挥作用,而且个人在某种程度上是可以作为国际法的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从广泛和务实的观点来审视,国际法是一个持续发展的决策过程,若将国际法简单地界定为“国家间法”,则可能限制其自身的发展。所以我认为,个人应该具有国际法主体的地位。。  传统国际法一直认为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从而国

3、家是国际法的主体,个人是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但是,由于两次世界大战和其后南非种族隔离、前南斯拉夫种族清洗、卢旺达种族灭绝等一系列严重侵犯人权事件的发生,国际社会日益重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值得注意的是,本来主张国家是唯一的国际法主体的《奥本海国际法》现也认为个人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国际法的主体。所以,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资格问题产生了争论。那么,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是否为国际法的主体呢?  一、关于个人的主体资格的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而且是唯一的主体。因为国家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国家承担的国际权利和义务的最终承受者仍是个人。这种观点过分的强调抽象概念而忽视了国

4、际社会的现实,不适用于实践。另一种观点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但不是主要的主体,个人只在一定范围内起一定作用,这种观点为较多的法学家所接受。其基本理论是,国际法的权利和义务可以直接及于个人,因为国际法调整的国家行为实际上是个人以国家机关代表的身份所做的活动,国际权利和义务是通过个人来实现的。  否定说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而是国际法的客体,是国际法调整的对象。绝大多数中国国际学者,如周鲠生、王铁崖、赵理海等持此种观点。他们主张在国际法与个人之间存在着国家,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只有通过国家才能及于个人,或者国际法转化为国内法,由国内法贯彻到个人,因此个人不具备国际法主体

5、的资格。针对肯定说的各个论点,否定个人是国际法主体的学者提出了以下理由:  (一)关于外交代表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问题  国际法虽然规定外交代表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但前提是他们代表国家执行外交职务。如果他们不是国家代表而只是个人的身份,就不能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了。其实,外交特权与豁免是一种国家权利而不是个人权利,个人只能依国家代表的身份享有。  (二)关于个人国际罪行的惩处问题  国际法中明确规定了“普遍管辖权”,即行为人若触犯了“对抗国际社会罪”,国际社会中任何国家对此犯行之人均有管辖权。这就是说任何国家和国际法庭对犯有国际罪行的个人有惩处的权利,而罪犯所属国负有不得保护

6、和干涉的义务。所以,惩处国际罪是一种国家的权利与义务,个人只是惩处的对象。  (三)关于人权保护的问题  《联合国宪章》一些国际公约具有保护人权的规定,但是这些国际文件都是国家而不是个人参加制定的,因此个人的人权和基本的自由的保护不是国际法直接赋予个人的,国家在国际公约与个人之间起中介作用。  (四)关于个人在国际法上的诉讼权问题  在国际上确有一些条约规定个人在国际法庭上享有诉讼权,如1907年中美洲法院条约规定个人(缔约国国民)有权在该法院对其他缔约国提起诉讼,但这种情况还很少见。事实上,个人还不具有国际机构的广泛的任意的诉权。故此,在国际法的现阶段,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

7、体。  二、争议双方的得失及国际法未来的发展方向  长久以来传统国际法中,否定说占据着主导地位,有学者将这种以国家间体制为基础,只承认国家是国际法唯一法律人格者的观点称之为国际法中的“迷思”(Myth),这种迷思承合了国家主权理论,有利于以国家为中心的统治权的行使,深受实证主义学者的推崇。  然而在主客体二分的实证主义教条下,个人在国际法上不被认为具有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的能力;在这个迷思下,个人在国际法上无法享受权利与负担义务,而只能间接的由国家所授予。也就是说,在以国家为主体的国际法体制下,“个人的权益与福利还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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