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家塬案件汇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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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吕某涉嫌伤害一案汇报材料本案是98年**派出所受理的一起伤害案件,由于嫌疑人常年外出,案件一直没有处理,在当事人多次来公安局信访反映后,今年将案件转至治安大队办理。案件基本情况:嫌疑人:吕某,男,1961年2月8日出生,现年50岁,**县刘家河乡上吕家源村人。受害人:景某,男,1954年8月26日出生,现年57岁,**县杨家览台镇背洼沟村人。案情:1998年12月27日,刘家河乡上吕家嫄村马某夫妇与吕某夫妇因倒水引起斗殴,马某妻哥景某在拉架时被吕某夫妇打伤头部。后由***公安局刑警支队对景某头部伤情进行鉴定,经**刑技字(1999)第143号鉴定文书鉴定为轻伤。案发时,案

2、发地刘家河乡为**派出所辖区,后来刘家河乡划为**派出所辖区。在调查中,**派出所、***派出所都没有该案案卷。我大队受理后即开始调查此案。调查中存在以下几个焦点问题,提交局务会研究:(一)本案原案卷丢失,只有当事人手中有一份调查材料的复印件,是在1999年告知当事人景**为自诉案件,让当事人到法院自诉时的复印件。现在只有案卷的复印件且原谈话材料粗略,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二)无作案工具。作案工具即打人用的柴靶子当时提取,现在找不到。(三)原材料案件事实不清,打架时景某一方有景国友,母亲李某,妹夫马某、妹妹景某,吕某一方有吕某夫妇及其父母。现场再无其他人,景某鉴定为轻伤的主要伤

3、情为头部,景某一方四人称为吕某用柴靶子打在景某头部一下造成头部受伤;吕某妻子刘某称,景某头部伤是她用柴靶子打伤的;吕某父亲称当时他去叫村干部没有看见打架过程。没有吕某及其母亲的谈话材料。(四)现在重新调查此案,当事人的八人中,吕某父亲去世,母亲80多岁,无陈述能力,景某母亲现在90多岁,无陈述能力,吕某夫妇外出后未归,据听说在天津,具体地址不详。我们对景某及马某夫妇三人进行重新调查后,三人与原陈述雷同。找不到吕某夫妇,无法确定景某头部伤情到底为谁造成。承办人意见:(一)想方设法了解吕某天津住址,进一步调查了解案情:(二)嫌疑人吕某行为触犯《刑法》第234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

4、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之规定,呈请对吕某刑事拘留。(三)因案件案卷丢失、打架工具扣押后丢失,为避免追究民警责任,本案不能移送起诉。以息访罢诉为目的,本案请示调解处理。妥否,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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