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规划区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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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城规划区房屋征收补偿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县城规划区房屋征收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因公共利益需要,在凤冈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征收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以下简称房屋),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人民政府负责县城规划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实施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

2、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县监察局负责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适时联合相关部门开展纠错、问责等监督工作。县信访、维稳、群工中心等部门积极参与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工作,及时化解工作中出现的矛盾纠纷和信访问题,实现依法征收、和谐征收。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及其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县城规划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第四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坚持依法征收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规划、依法补偿、合理安置、统一管理的要求组织实施。第二章征收程序第五条征

3、收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由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并公告。征收公告由县住建局负责拟定,经县政府法制办审査后,报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的内容包括征收房屋范围、位置、面积和征收补偿方案、评估机构选定期限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时间为房屋征收吋间。第六条征收决定发布前,受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负责拟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房屋的安置方式、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同时制定征收房屋的风险评估方案,经县住建局、县政府法制办审查,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吋间不低于30天。被征收人对安置方案提出异议,并且超过总人数一半以上要求听证

4、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县住建局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确需修改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完善,并将修改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七条征收决定发布后,征收实施单位应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登记。调查结果经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房屋所有权人确认,并在被征收对象所在地的村(社区)、村民小组公示。第八条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由征收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协商确定,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补偿标准,由县

5、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承租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承租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九条被征收人、承租人不中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或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书面催告被征收人、承租人履行搬迁义务。第三章征收房屋性质和面积的确认第十条被征收房屋性质、而积的认泄。(一)房屋性质认

6、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认定。所有权证未标明用途的,以产权档案中记载的用途为准。有合法用地及规划手续的,按照审批手续认定。对没有审批手续的违法建筑按照凤府发(2011)4号、凤府发(2014)2号、凤府办发〔2014〕122号文件认定。(二)被征收房屋面积的确认。被征收房屋的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其它合法凭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二)被征收房屋的其它规疋。L被征收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征收单位提出具体的征收补偿方案,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征收。(1)产权不清、产籍不

7、明或在房屋征收公告的规定期限内房屋权属纠纷未解决的;(2)产权人下落不明的;(3)征收代管、托管房屋的。2征收集体土地上修建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宅基地所有权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共有的,以被征收房屋的面积为依据进行补偿。房屋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修的,除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外,装修补偿给使用人,被征收房屋的产权纠纷由房屋所有权人(宅基地所有权人)负责。3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由被征收人完善相关手续后实施征收。4按国家《房屋面积测绘规范》实测面积为准,被征收房屋层高为16米以上不足22米的,按简易房确认(违法违章建筑除外)。第四章房屋价格评估

8、第十一条房屋在征收补偿中需要进行价格评估的,评估机构由被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在征收决定公布之口起10天内从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中协商选定。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选择一家评估机构的,视为选择成功,由县住建局将协商选定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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